【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财产份额的转让与出质

更新时间:2020-11-13 来源:会计职称考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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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结束,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发布“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财产份额的转让与出质”,2019年参加考试的考生要及早开始复习。本篇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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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普通合伙企业,甲持有A企业30%的财产份额,现甲拟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戊:(1)由于戊并非A企业的合伙人,本次转让属于对外转让。(2)如果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可以自由向外转让财产份额,不必取得其他合伙人同意”,则甲自己拍板转让给戊,不必经过乙、丙、丁同意;但除非A企业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否则,乙、丙、丁可以对该财产份额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即如果戊出价10万元,乙(或丙、或丁)亦出价10万元,甲应当将财产份额转让给乙(或丙、或丁)。(3)如果A企业合伙协议对合伙人如何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没有约定,则甲将财产份额转让给戊必须经过乙、丙、丁一致同意。(4)如果甲将财产份额成功转让给戊,戊属于新入伙的合伙人,其入伙时间点为修改合伙协议时(而非签订财产份额转让合同时)。

  2.内部转让

  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案例】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普通合伙企业,甲持有A企业30%的财产份额,现甲拟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丁:(1)由于丁为A企业现任合伙人,本次转让属于内部转让;(2)如果乙得知甲、丁之间的转让事项后表示反对,则反对无效,本次转让不必征得乙、丙同意,仅需通知乙、丙即可。

  3.出质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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