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范文(精选三篇)

更新时间:2022-11-10 来源:建设项目管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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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是一种管理规定,通常用来约束和规范市场行为、特殊活动的一种规章制度。它具有法律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人人必须遵守。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范文(精选三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推动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及地方政府投入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和改造提升)的质量管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工作。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组织开展质量管理工作,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从业单位质量管理行为,加强质量管理业务培训,开展质量监督核查等。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相关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应按程序报告农业农村部。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负总责,承担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评估评审等任务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各自承担的技术服务、工程和产品质量负责。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审查投标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记录,严禁有围标、串标、违法分包和转让等不良行为记录,以及有违规出借资质的单位参与投标。 

招标文件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任务、建设标准、工程质量、耕地质量、进度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招标条件、划分标段和评标办法,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与质量有关的参数、标准、工艺流程等具体要求。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 

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评估评审等业务应当签订合同。合同文件应当有相应质量条款,将质量目标分解到每个阶段、相关工序,确保质量可控。 

项目测绘、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应承担单位不得转包(让)或分包任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任务。 

第七条  鼓励使用绿色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建设高标准农田。推动耕地质量保护提升、生态涵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田园生态改善有机融合,提升农田生态功能。 

第八条  项目法人、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广泛征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所在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并吸纳合理意见。 

  

第二章 项目储备库质量管理 

  

第九条  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制度。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逐级汇总管理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十条  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1)符合农田建设规划; 

(2)项目选址、区域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资金需求科学合理; 

(3)项目区土地权属清晰,当地群众积极支持改善项目区农业生产条件; 

(4)地块相对集中连片,建设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粮食产能; 

(5)具备立项后及时组织实施的条件。 

第十一条  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应综合考虑规划布局、水源保障、基础设施现状、连片面积、建设周期、资金投入、农民意愿、实施效益等因素,优先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安排项目建设,明确已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项目的优先序。 

第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提前谋划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对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及时入库;并定期分析研判,对已立项实施或因情况变化不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及时出库。 

  

第三章 立项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在完成实地测绘和必要的勘察并获取项目区耕地数量与质量状况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法人应对测绘、勘察、耕地质量等级评价、设计等单位的外业工作成果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现状图测绘文件比例尺应能够准确反映项目区现状并满足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等工程设计和施工精度要求。 

第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应以提升项目区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因地制宜提出工程、农艺(农机)、生物、管理等措施,明确建设内容和质量要求、投资和效益目标等。 

第十七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政策要求,确定项目审批主体。项目审批主体应按规定组织评审项目设计成果,对设计依据、建设方案、设计标准、概算编制、效益分析等内容的合规性、科学性、合理性和设计文件及附件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加强审查,必要时可对申报、勘测、设计单位开展面对面质询。 

项目评审专家和第三方评审机构的选取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审批主体应将项目设计评审可行的项目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项目审批主体应及时批复立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对公示有异议的,经专家论证符合立项条件后及时批复立项。 

  

第四章 项目实施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工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项目区农民代表进行技术交底。设计单位应做好施工过程的技术指导、设计变更等后续服务工作。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设计文件要求,确保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项目设计文件。 

第二十条  凡进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或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原材料和中间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并对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抽检,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地方、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严禁擅自降低标准,缩减规模。施工单位应加强各专业工种、工序施工管理,未经验收或质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个工种、下一道工序施工。施工单位应加强隐蔽工程施工管理,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应通过项目法人、设计、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并绘制隐蔽工程竣工图。施工单位应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技术档案。 

第二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 

项目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开展全过程监理,加强施工材料质量、隐蔽工程施工、单项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监理,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复查。监理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监理资料,按约定期限如实向项目法人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相关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计划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建设内容、单项工程设计、建设资金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 

由于自然灾害、地质情况变化、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和实施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等因素导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无法实施的,项目审批主体应加强审查,根据需要及时终止项目建设。项目终止审查结果应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终止项目应按程序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五章 项目建后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后,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对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和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数量与质量进行复核,并形成复核报告。对复核发现的问题,由项目法人组织整改。通过工程数量与质量复核后,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开展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出具质量保修书、主要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质量保修期、保修范围和内容、保修责任和经济责任等。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应明确使用要求、操作规程、运行管理、维修与保养措施等。 

第二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依据《耕地质量等级》(GB/T33469-2016)等技术标准,组织开展耕地质量专项调查评价,对项目区耕地质量主要性状开展实地取样化验,评价并划分耕地质量等级、测算粮食产能。 

第二十七条  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要求,严格开展验收工作,加强对项目工程建设、资金使用、耕地质量和粮食产能提升等情况的量化评价。对竣工验收发现的问题,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有关责任方及时整改到位。 

第二十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地方相关政策要求,及时开展项目新增耕地指标核定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长效运行机制,监督落实管护责任。 

第三十条  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项目档案保存期限不应短于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具备条件的地方,要通过全国农田建设监测监管平台实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电子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应依据《耕地质量监测技术规程》(NY/T1119-2019)等,持续跟踪耕地质量变化情况,加强高标准农田后续培肥,稳定提升地力。 

  

第六章 质量监督 

  

第三十二条  农业农村部按规定通过抽查、专项检查、重点督办等方式,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可采用巡查、抽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方式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监督。 

鼓励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利用遥感、航测、大数据分析等现代信息技术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全程动态监管。 

第三十三条  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各阶段信息上图入库填报审核把关,提高报送质量,准确填报开工、建设进展、地理信息等。 

第三十四条  鼓励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依规记录并公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采购、评估评审等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信息,按规定程序将失信记录纳入信用评价管理体系。 

第三十五条  鼓励通过以工代赈等方式引导农民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将农民质量监督员纳入公益性岗位,开展建设质量监督。加强对农民质量监督员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 

利用网络平台、项目公示标牌等信息渠道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将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监督结果作为项目绩效评价、项目验收和年度工作激励考核等的重要内容,实行奖优罚劣。质量监督结果与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安排相挂钩。 

第三十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篇2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按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总体要求,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切实履行好农田建设管理职责,加快构建农田建设集中统一管理新格局,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体系和相关政策,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

根据农业农村部印发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农建发〔2021〕1号),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福建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闽农综〔2019〕127号)、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福建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闽财农〔2019〕40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项目财政资金报账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结合我市项目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目的意义

市农业农村局和项目乡镇、街道(业主)要从廉政风险点防控、资金安全和干部安全高度,切实重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把加强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通过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活动,对项目规划设计质量差、工程偷工减料、以旧顶新、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资金、施工进度滞后、工程监理不到位等工程质量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有效的管控措施,督促相关单位落实主体责任,高度重视工程质量管理,全方位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制度》参照国家、省、三明市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原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经验,进一步细化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各项管理制度的规范与要求,便于项目乡镇街道业主管理与执行。

三、管理范围

自文件生效之日起立项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从规划设计、招标投标、工程施工、工程监理、检查验收、责任追究等环节和内容进行规范化管理,组织专家进行检查考核评比,奖优罚劣。

项目建设单位与监管单位对项目进行全程监督,严格依法依规查处高标准农田建设各类违法违规问题,严禁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虚增工程计量,一经发现予以通报,列入“黑名单”,同时对负责项目建设的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等一并纳入“黑名单”。对情节严重及再次违反的,报送同级纪委监委、发改、住建、市场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对超出本部门处理范围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主要内容

本《制度》分四个方面,具体为:

一是《永安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共五项。第一项总则;第二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基本要求;第三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分七点;第四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组织管理方式;第五项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是《永安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监理、施工管理制度》,共六项。第一项总则;第二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进度管理,分五点;第三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分三点;第四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资料管理,分四点;第五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责任追究;第六项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规范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监理、施工行为,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是《永安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报账管理制度》,共六条。第一条总则;第二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报账主要内容;第三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报账程序,分五点;第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报账规范要求,分五点;第五条资金报账注意事项,分五点;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尽事宜适时进行调整修订。

四是《永安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共六项。第一项总则;第二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档案归档范围,分六点;第三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档案的整理与归档,分三点;第四项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档案归档清单,分四点;第五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要求,分五点;第六项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尽事宜适时进行调整修订。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农田建设政策、规章制度,牵头组织编制农田建设规划,建立全国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统筹安排农田建设任务,管理农田建设项目,对各地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进行监督评价。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牵头拟订本地区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提出本地区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确定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地(市、州、盟)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承担省级下放或委托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等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县域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

第五条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六条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两区”),把“两区”耕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第七条农业农村部负责牵头组织制定全国农田建设规划,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农田建设规划,研究编制本省农田建设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接省级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牵头组织编制本级农田建设规划,并与当地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规划衔接。

县级农田建设规划要根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连片区域规划项目,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单个项目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深度)。县级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省、市两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汇总县级项目库,形成省级农田建设项目库。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在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在完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一条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

第十二条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规划任务、工作实际等情况,将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地方法规要求,确定项目审批主体。

第十四条省、受托的地(市、州、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初步设计文件评审工作。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可行的项目要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要适时批复。

第十五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本省农田建设规划以及前期工作情况,以县为单元向农业农村部申报年度建设任务。农业农村部根据全国农田建设规划并结合省级监督评价等情况,下达年度农田建设任务。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汇总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批复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十八条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具备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可简化操作程序,以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选定工程监理单位监督实施。

第十九条组织开展农田建设应坚持农民自愿、民主方式,调动农民主动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管护等积极性。鼓励在项目建设中开展耕地小块并大块的宜机化整理。

第二十条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监理、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终止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项目调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

终止项目和省级部门批复调整的项目应当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上报建设进度,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第五章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

(二)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各单项工程已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等四方验收;

(五)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

第二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验意见、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

第二十六条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由地(市、州、盟)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验收结果应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每年应对不低于10%的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核发由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

第三十条加强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并按相关要求将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评价。农业农村部结合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对各省农田建设项目开展监督评价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终止项目,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信息平台上填报农田建设项目的任务下达、初步设计审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对项目建档立册、上图入库并与规划图衔接。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性规定,涉及资金管理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相关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在本办法施行之前,原由相关部门已经批复的农田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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