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自考科目安排]2018年10月自考《银行会计学》预测考点【5-9】

更新时间:2021-06-16 来源:自考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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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第二章 存款业务的核算

  第一节 单位存款业务的核算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使用与管理

  ㈠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㈡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⑴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⑵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⑶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存款人拥有的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特定用途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等均可在银行开立专用账户。

  ⑷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或注册验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㈢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1.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2.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时不得违规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违规支取现金;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4.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5.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6.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不得违规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二、单位活期存款业务的核算

  单位活期存款按照存取方式的不同,分为支票户和存折户。支票户是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凭支票等结算凭证办理存取款项的账户。存折户是单位和个体经济户在银行开立的使用存折办理存取款项的账户。本节仅介绍单位活期存款现金存取业务的核算。

  ㈠支票户存取现金的核算

  1.存入现金的处理

  支票户向开户银行存入现金时,应填制一式二联现金缴款单,连同现金一并送交开户银行出纳部门。出纳部门审查凭证和点收现金无误后,将第一联回单联盖章后退交存款人,第二联在登记现金收入日记簿后交会计部门,代现金收入传票凭以登记单位存款分户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2 200.00

  贷:单位活期存款——华都百货户 2 200.00

  2.支取现金的处理

  支票户向其开户银行支取现金时,应签发现金支票,填明支取金额和款项用途,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并由取款人背书后送银行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收到现金支票,应按规定进行审核,主要审核:支票要素是否填写齐全;支票是否挂失;是否背书;存款人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存款余额;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支票是否超过有效期;印鉴是否相符等。经审核无误后,将出纳对号单或铜牌交给取款人凭以到出纳部门取款。同时以现金支票代现金付出传票登记分户账后,交出纳柜凭以付款。其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存款——华联商厦户 6 000.00

  贷:现金 6 000.00

  ㈡存折户存取现金的核算

  存折户的存款人存取现金时,除填制存款凭条或取款凭条连同存折一并交银行审查核对外,其余核算手续与支票户的处理相同。

  ㈢活期存款户的对账

  1.支票户的对账

  支票户的对账采用随时对账与定期对账相结合的方法。一般使用套写账页,一页为存款分户账,另一页为单位对账单,平时记满一页后即将对账单撕下,交单位对账;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则按月将对账单打印出交单位对账。

  2.存折户的对账

  存折户的对账主要采用随时对账的方法。即存款户来银行办理存取款业务时,必须坚持账折见面,随时核对账折。

  三、定期存款业务的核算

  单位定期存款是指存款单位约定期限,到期支取本息的一种存款。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目前,单位定期存款的存期有3个月、半年、1年、2年、3年、5年几个档次,起存金额为1万元。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单位支取定期存款本息只能以转账方式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不得作为结算户使用,不得支取现金。

  ㈠存入定期存款的核算

  单位申请办理定期存款时,应签发转账支票交开户银行,银行按规定审查无误后,以转账支票代转账借方传票登记活期存款分户账,另填制一式三联“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经复核后,“证实书”第一联代定期存款转账贷方传票,第二联加盖业务公章和经办人员名章后交存款单位作存款凭据,第三联作定期存款卡片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存款——××存款户

  贷:单位定期存款——××存款户

  ㈡支取定期存款的核算

  单位持到期或过期的“证实书”支取定期存款时,银行应抽出该户卡片与原“证实书”进行核对。无误后,计算出利息,填制利息清单,并在“证实书”上加盖“结清”戳记,以“证实书”代定期存款转账借方传票,卡片账作附件,另编一联特种转账借方传票和二联特种转账贷方传票,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定期存款——××存款户

  借:利息支出——单位定期存款利息支出户

  贷:单位活期存款——××存款户

  单位定期存款到期又转存的,单位应重新办理支取和开户手续,存入多笔定期存款的,应分笔设户核算。

  四、单位存款利息的核算

  ㈠计息的一般规定

  1.单位活期存款的利息一般采取按日计息、按季结息的办法。

  2.利息计算的基本公式:利息=本金×存期×利率

  其中:⑴存款本金是以元为单位,元以下不计息。⑵存期是从款项存入之日起,算至支付的前一日止,即“算头不算尾”。⑶存款利率一般分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种,它们之间的换算是年利率除以12为月利率,月利率除以30为日利率,依次类推。⑷计息结果保留到分位,分位以下四舍五入。

  ㈡活期存款利息的核算

  银行对单位活期存款的计息采取按日计息、按季结息的办法,以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入账。计息期按实际天数计算,即从上季末月21日算至本季末月20日止。计息采用按日累加存款余额,累加的存款余额为计息积数,用计息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出存款利息。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应分段计息。计息的具体方法有余额表计息和账页计算两种。

  1.余额表计息法

  该方法适用于存款余额变动频繁的存款账户。采用该方法计息是每日营业终了,将各计息分户账的最后余额按户抄列在余额表内。当日未发生收付业务,根据上一日的最后余额填列。按季结息时,在结息日当天,将余额表上的各户余额,从上季度结息日后第一天(21日)起,加总至本季度结息日(20日)止,得出累计计息积数,再乘以日利率,即可得出各户本季应付利息数。如遇记账日期与起息日期不同,或错账冲正涉及利息时,应根据其发生额和天数,算出应加或应减积数,填入余额表相关栏内进行调整。

  2.账页计息法

  该方法适用于存取款次数不多的存款户。采用这种方法,一般使用乙种账页。当发生资金收付时,按上次最后余额乘以该余额的实存日数即为积数,并直接填入账页上的“日数”和“积数”栏内,日数的计算是从上一次记账日期算至本次记账日期的前一日为止。如更换账页,应将累计积数过入新账页第一行的上半栏内,待结息日营业终了,再计算出本季的累计天数和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即得出应付利息。

  ㈢定期存款利息的核算

  单位定期存款的利息计算采取利随本清的办法,即在支取本金时计付利息。存期可以按对年、对月、对日计算(对年按360天计算,对月按30天计算),也可以全部按实际天数计算。单位定期存款到期支取,按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利随本清,遇有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单位定期存款全部提前支取,应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单位定期存款部分提前支取时,若剩余部分不低于起存金额,则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对剩余部分应开具新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其利率为原存款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若剩余部分不足起存金额,则应对该笔定期存款予以全部支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单位定期存款逾期支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篇二】

第三章 贷款业务的核算

  第一节 概 述

  贷款是指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票据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前需要资金,将商业汇票经过背书后向银行贴付一定的利息,把商业汇票的债权转让给银行的一种信用活动。票据贴现实质上是将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相结合的一种融资手段。

  一、贷款业务分类

  ㈠银行的贷款按贷款的期限划分,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㈡按贷款的对象划分,可分为单位贷款和个人贷款。

  ㈢按贷款的保障程度划分,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㈣按贷款的质量可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类五类贷款。

  后三类贷款合称为不良贷款。

  二、贷款业务的基本规定

  ㈠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贷款通则》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规章制度,办理贷款业务应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㈡对单位发放的贷款可申办展期,个人贷款可否展期应视不同品种而定

  ㈢所有贷款应当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㈣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和交付利息

  ㈤个人贷款的其他规定

  1.发放个人贷款坚持的原则

  除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质押贷款坚持“先存后贷,存贷结合,存单质押,到期归还,逾期扣收”的原则外,其它各品种的个人贷款均坚持“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2.办理个人贷款所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必须是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或户口簿等

  3.可用于办理个人贷款的抵押物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具有完全产权的房屋、汽车等(必要时需办理保险)

  4.可用于办理个人贷款的质押物包括

  实物国库券及银行代理发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国家特别规定不能质押贷款的除外)、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银行出具的定期储蓄存单。

  5.各贷款经办网点每季与借款人至少核对一次贷款账

  三、贷款与票据贴现的区别

  ㈠融资的对象不同

  贴现以票据为对象,而其他贷款则以借款人为对象。

  ㈡收取利息的时间不同

  贴现的利息是在贴现时,从贴现金额中预先扣收,而贷款利息则采用贷后定期或利随本清的方法计收。

  ㈢融资的期限不同

  贴现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贷款则有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之分,期限不一。

  ㈣资金的流通性不同

  已办贴现的票据,在银行急需资金时,还可办理转贴现或再贴现,资金运用较灵活,贷款则不同,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如期收回。
  第二节 单位贷款业务的核算

  一、信用贷款的核算

  信用贷款是指银行凭借款人的信誉而发放的贷款。信用贷款采用逐笔核贷方式发放,即借款人需用贷款时应逐笔提出借款申请,逐笔签订借款合同,逐笔立据审核,一次发放,约定期限,到期一次或分次归还贷款。

  ㈠发放贷款的核算

  会计部门收到借款合同副本及借款人填制的一式四联借款凭证时,应认真审查。审查无误后,据以开立贷款明细账户。以第一联借款凭证盖章后作回单交借款人,以第二、三联分别代转账借、贷方传票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短期贷款——××贷款户

  贷:单位活期存款——××存款户

  转账后,第四联加盖业务公章后由信贷部门留存备查,借款合同副本按贷款到期的先后顺序专夹保管。

  ㈡归还贷款的核算

  贷款到期,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时,应填写还款凭证。会计部门收到还款凭证后,应与贷款明细账进行核对,并核实借款人存款户是否有足够的余额,经核对无误后,回单交借款人,以还款凭证代借、贷方传票办理转账。另填制一联特种转账贷方传票加盖业务公章后送信贷部门。其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存款——××存款户

  贷:短期贷款——××贷款户

  利息收入

  贷款银行与借款人事先有约定的,在贷款到期时也可由银行办理直接扣收。扣收时,由银行填制两联特种转账借方传票和两联特种转账贷方传票,一联特种转账借方传票代扣款通知送借款人,一联特种转账贷方传票加盖业务公章送信贷部门,另外各一联分别作借、贷方传票办理转账,会计分录同上。

  ㈢贷款展期的核算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应在贷款到期前向银行申请贷款展期。贷款展期只限一次。展期时不另办理转账手续。

  ㈣逾期贷款的核算

  逾期贷款是指到期应收而未能收回的贷款。贷款逾期时,逾期贷款应在贷款到期当日营业终了前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由会计部门填制一红两蓝特种转账借方传票同方向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贷款——××贷款户 (红字)

  借:逾期贷款——××贷款户 (蓝字)

  同时将逾期贷款的借款凭证另行保管。对逾期90天及以上仍不能归还的贷款,应作为呆滞贷款管理。

  二、担保贷款的核算

  ㈠保证贷款的核算

  保证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为前提而发放的贷款。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借款人申请保证贷款时,须填写保证贷款申请书,按照《担保法》和《贷款通则》有关规定签定保证合同或出具保函,加盖保证人公章及法人名章或出具授权书,注明担保事项,由银行信贷部门和有权审批人审查、审批并经法律公证后,由信贷部门密封交会计部门保管。会计按单位及财产类设置明细账户,纳入表外科目核算。保证贷款的发放和收回的核算与信用贷款相同,只是当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时,银行应根据保证合同或借款合同向保证人收取贷款本息和逾期罚息。

  ㈡抵押贷款的核算

  抵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而发放的贷款。

  1.抵押财产的种类

  可以用于抵押的财产,一般有: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2.抵押贷款发放与收回的核算

  银行发放抵押贷款的额度一般按抵押物作价现值的50%-70%的幅度掌握。抵押贷款发放与收回,通过“抵押贷款”科目核算,并在该科目下设置抵押户和质押户用以分别核算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也可以不设专用科目,而在各贷款科目下设置“抵押贷款户”。

  银行会计部门发放和收回抵押贷款的处理手续除参照信用贷款发放和收回手续办理外,还应对抵押物进行表外登记。抵押贷款收回后,抵押物及有关单据随即退回借款人,并销记表外登记。

  3.抵押贷款逾期的核算

  抵押贷款到期,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银行应于到期当日将其贷款转入逾期贷款科目。同时向借款人填发“处理抵押品通知单”,逾期一个月借款人仍无法归还贷款的,银行有权处理其抵押物,以补偿抵押贷款。银行处理抵押物的方法有拍卖、变卖和作价入账两种方法:

  ⑴拍卖、变卖抵押物。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扣除有关费用)超过贷款本金部分先归还利息,如有节余,超过贷款本息部分归还抵押人。如拍卖、变卖的价款(扣除有关费用)低于贷款本金的,不足部分应向借款人收取。

  ⑵将抵押物作价入账。即按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数将抵押物作价入账。

  ㈢质押贷款的核算

  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为质押物而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的核算可在“抵押贷款”科目或其他贷款科目下设质押户进行。

  三、贴现业务的核算

  ㈠银行受理商业汇票贴现的核算

  持票人持未到期的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应根据汇票填制五联贴现凭证,在第一联上按照规定签章后,连同汇票一并送交银行。银行信贷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查符合条件的,在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并由有关人员签章后送交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接到作成转让背书的汇票和贴现凭证,按有关规定审查无误后,即计算出以票据金额扣除自贴现日起至到期日前一天止(承兑人在异地的,可另加3天)的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第一联贴现凭证作贴现科目的借方传票,第二、三联分别作活期存款和利息收入科目的贷方传票,第五联和汇票按到期日顺序排列,专夹保管。第四联贴现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给持票人。

  首先,计算出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

  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期×贴现率

  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

  其次,进行账务处理:

  借:贴现及买入票据——银行承兑汇票户

  贷:单位活期存款——××存款户

  利息收入

  ㈡贴现到期收回的核算

  1.付款人有款支付的核算

  贴现银行作为持票人,在汇票背面背书栏加盖结算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填制托收凭证,在“托收凭据名称”栏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及其汇票号码,连同汇票向付款人办理收款。对付款人在异地的,应在汇票到期前,匡算至付款人的邮程,提前办理委托收款。将第五联贴现凭证作第二联托收凭证的附件存放,其余手续比照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的处理。

  贴现银行在收到款项划回时,比照委托收款的款项划回的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辖内往来

  贷:贴现及买入票据——××汇票户

  2.付款人无款支付的核算

  贴现银行收到付款人开户行退回的托收凭证、商业承兑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后,在追索票款时,对申请贴现的持票人在本行开户的,可从其账户收取贴现款。填制二联特种转账借方传票,在“转账原因”栏注明“未收到××号汇票款,贴现款已从你账户收取”,一联作借方传票,第五联贴现凭证作贴现科目贷方传票。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持票人户

  贷:贴现及买入票据——××汇票户

  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支款通知,随同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交给贴现申请人。

  如贴现申请人存款账户余额不足,不足部分应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

  对贴现申请人未在本行开立账户的,对已贴现的汇票金额的收取,应按规定向贴现申请人或其他前手进行追索。

【篇三】

第四章 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

  第一节 支付结算业务概述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一、支付结算的原则和纪律

  ㈠支付结算原则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循如下结算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㈡支付结算纪律

  单位、个人和银行等当事人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和维护如下结算纪律:

  1.单位、个人应遵守的结算纪律

  单位、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的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2.银行应遵守的结算纪律

  银行要履行“清算中介”的职责,办理支付结算工作时,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

  二、支付结算业务的种类

  我国现行支付结算体系包括票据、信用卡和结算方式(三票、一卡、三方式)。即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信用卡、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

  第二节 票据类结算业务的核算

  一、 支票业务的核算

  ㈠支票的概念与基本规定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这两种支票上分别印有“现金”、“转账”字样。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支票的基本规定如下:

  1.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

  2.签发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有:表明“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的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六个事项。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

  3.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4.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5.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天,到期日遇例假日顺延。

  6.签发支票应使用炭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也可打印;大小写金额、日期和收款人不得更改。

  7.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在支票上的签章,必须与预留签章相符;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8.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不得背书转让。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的支票,应作委托收款背书。

  ㈡支票的核算

  1.持票人、出票人在同一银行机构开户的核算

  (1)银行受理持票人送交支票的处理

  银行接到持票人提交的支票和二联进账单,应认真审查有关内容:支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是否为远期支票;支票上记载的收款人名称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一致;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与预留银行的签章是否相符,使用支付密码的,其密码是否正确;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进账单的金额是否相符;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填写是否符合规范,出票日期、金额、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受理非本行开户出票人签发的转账支票时,持票人是否在支票的背面做委托收款背书;出票人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

  经审查无误后,以转账支票加盖转讫章和柜员名章,各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转账支票作借方传票,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传票,第一联进账单作收账通知交持票人。其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存款——出票人户

  贷:单位活期存款——持票人户

  (2)银行受理出票人送交支票的处理

  银行接到出票人提交的支票和三联进账单,要求将款项主动划转持票人时,经审查有关内容无误后,转账支票加盖转讫章和柜员名章,各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转账支票作借方传票,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传票,第三联进账单作收账通知交持票人,第一联进账单作回单交给出票人。会计分录同上。

  2.持票人、出票人不在同一银行机构开户的核算

  (1)持票人开户行受理持票人送交支票的处理

  ①持票人开户行受理持票人提交的支票和二联进账单,应按照前述的有关内容认真审查无误后,在二联进账单上加盖“收妥后入账”的戳记,第一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交给持票人。支票采取系统内通存通兑的方式来处理,但前提是借方账户必须已使用支付密码,否则按同城票据交换处理。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传票,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贷:其他应付款

  俟退票时间过后,未收到退票,为持票人入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

  贷:单位活期存款——持票人户

  如在退票时间内收到退票,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

  贷: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②出票人开户行收到提入的支票,应按规定审查无误后,支票作借方传票,其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存款——出票人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支票发生退票的,出票人开户行通过“其他应收款”、持票人开户行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如遇空头支票、印鉴不符及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除退票外,按规定应处以罚款,另编制特种转账借方、贷方传票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存款——出票人户

  贷:营业外收入——结算罚款收入户

  ⑵出票人开户行受理出票人送交支票的处理

  ①出票人开户行接到出票人提交的支票和三联进账单,按规定审查无误后,第一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退给出票人,另两联进账单进行清算或交换,支票作借方传票。其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存款——出票人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②持票人开户行收到交换提入的进账单,经审查无误后,在两联进账单上加盖转讫章,将第三联给收款人作收账通知,第二联作贷方传票。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贷:单位活期存款——持票人户
  一、 银行本票业务的核算

  ㈠银行本票的概念与基本规定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为不定额本票。

  银行本票的基本规定如下:

  1.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的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2.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有: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的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等。

  3.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4.定额银行本票的面额为1 000元、5 000元、10 000元和50 000元四种。

  5.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6.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逾期的银行本票,代理付款行不予受理。

  ㈡银行本票的核算

  1. 出票的处理

  单位和个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填制并向银行提交一式三联“银行本票申请书”。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借方传票,第三联贷方传票。出票银行受理申请人银行本票申请时,应认真审查填写内容无误后,进行处理:

  ⑴转账签发本票的,其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存款——申请人户

  贷:本票

  ⑵现金办理本票的,注销第二联。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本票

  出票银行在办理转账或收妥现金后,签发银行本票。

  2.付款的处理

  ⑴转帐支付的处理

  代理付款行接到在本行开户的持票人直接交来的本票和进账单,应认真审查,审查无误后,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传票。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或××科目)

  贷:单位活期存款——持票人户

  第一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给持票人,本票加盖转讫章通过票据交换向出票行提出交换。

  ⑵现金支付的处理

  出票行接到收款人交来的注明“现金”字样的本票,抽出专夹保管的本票卡片或存根,审查无误后,办理付款手续,第二联本票正联作借方传票,本票卡片或存根作附件。其会计分录为:

  借:本票

  贷:现金

  3.结清的处理

  出票银行接到票据交换提入的本票时,抽出专夹保管的本票卡片或存根,经核对相符,确属本行出票,本票作借方传票,本票卡片或存根作附件。其会计分录为:

  借:本票

  贷: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持票人和申请人在同一银行开户,出票行办理付款和结清同步,其会计分录为:

  借:本票

  贷:单位活期存款——持票人户

【篇四】

第五章 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业务的核算

  第一节 资金清算概述

  资金清算是指社会各单位之间由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财政预算款项的上缴下拨;同一银行系统内资金的调拨与清算,以及银行间横向的资金融通等业务,引起两个银行之间清算相互发生的代收、代付的资金。

  一、我国银行业资金清算的模式

  联行往来系统 资金汇划清算系统

  人民银行的手工联行系统 电子联行系统

  票据交换系统

  现代化支付系统

  二、联行往来系统简介

  联行往来是指同一银行系统内各行处之间,由于办理结算、资金调拨等业务,相互代理款项收付而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它是办理同一银行系统内结算业务和资金划拨清算的工具。

  ㈠联行往来的管理体制

  联行往来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联行资金分开管理,分为全国联行往来、分行辖内往来、支行辖内往来三种,采取总行、分行、支行三级管理的联行体制。

  ㈡全国联行往来的基本做法

  在我国,各商业银行总行对本系统内的联行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基本做法不一但差异不大。

  ⒈直接往来,分账核算

  当两个银行之间发生资金账务往来时,可直接填制寄发联行报单,填发报单的行处称为发报行,收受报单的行处称为收报行,将联行往来账务划分为往账和来账两个系统,发报行核算往账,收报行核算来账,严格划分往来账系统,往账与来账分别核算。

  ⒉集中监督,逐笔对账

  联行往来的往账和来账由总行电子计算中心集中进行监督,以确保联行账务的正确性。⒊划分年度,查清结平

  联行往来账务以年度为界限,分年度查清未达账项,结平往来账务。在新年度开始时,各行应将上年末联行往来科目余额,不通过分录直接过入上年联行往来科目内。待上年度联行往来未达账项全部查清后,将上年度联行往来科目余额划转到管辖行,并由总行轧平结清。

  ㈢会计科目的设置与使用

  1.联行往账

  本科目是发报行发生联行业务时使用的科目。如为代他行付款业务,填发联行借方报单,记入本科目借方;反之填发联行贷方报单,记入本科目贷方。

  2.联行来账

  本科目是收报行处理联行来账业务时使用的科目。收报行收到联行借方报单,记入本科目贷方;收到联行贷方报单,记入本科目借方。

  3.上年联行往账和上年联行来账

  该两科目是反映监督上年联行往来账务时使用的科目。新年度开始,将上年度“联行往账”、“联行来账”科目余额,不通过分录分别转入“上年联行往账”、“上年联行来账”科目。收报行收到发报行寄来上年度填发的报单,应通过“上年联行来账”科目办理转账。待未达账项查清后,转销两科目余额,予以结平。

  (四)会计凭证的种类

  1.邮划借(贷)方报单

  2.电划借(贷)方报单

  3.电划借(贷)方补充报单

  (五)联行往来报告

  联行往来报告表有联行往账报告表和联行来账报告表两种,是反映联行往(来)账科目发生额和余额的总括记录,是总行对账中心监督联行往(来)账和办理对账的依据,同时也用以控制联行往(来)账卡片账。往来账报告表均为一式两份,一份上报管辖分行,一份留存。

  (六)经办行日常往来的核算

  1.发报行的核算

  2.收报行的核算

  (七)联行往来对账的核算

  联行往来对账是联行往来账务正确进行的重要手段,是保证联行资金安全的账务监督系统。每日营业终了,参加联行往来的各发报行和收报行将编制的联行往、来账报告表寄管辖分行;管辖分行逐户登记“联行往、来账报告表登记簿”、准确录磁并通过专用通讯线路将数据传输至总行对账中心;总行对账中心负责全辖范围的账务监督与账务核对工作,根据各管辖分行传输的往、来账报告表及所附报告卡信息,进行逐笔配对核销,以监督联行往、来账。

  (八) 联行账务的年度结清

  为保证联行业务的顺利进行和年度联行账务的正确,规定以每年的12月31日为界线划分年度,清查联行账务。

  1.划分联行账务的处理

  新年度开始后,各行将联行往账、联行来账两科目的年末余额不通过分录直接转入上年联行往账、上年联行来账科目。

  2.上年未达账项查清的标志

  (1)全国联行往账与来账两大账务体系的总账余额与全年累计发生额已平衡一致;

  (2)联行往账与联行来账报告卡已全部配对,联行往账与联行来账“已配对”总账的余额、累计发生额平衡一致,“未配对”、“待查对”两个账户已无余额;

  (3)全国汇总的“上年联行往账”和“上年联行来账”两科目的余额相等。

  3.上年联行账务的核对与上划

  总行查清未达后,将各经办行的“往账与来账余额核对通知单”传送各管辖分行,由分行打印寄发给所辖经办行核对。如信息反馈无误,经办行在接到管辖分行上划上年各联行科目余额通知后,即可办理余额上划。

  待各管辖分行全部余额划齐后,“上年联行往账”与“上年联行来账”科目

  余额相等且方向相反。即可对转结平。

  (九)联行汇差资金清算

  联行汇差是指各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为本系统其他行处代收、代付款项的差额,即联行往来各科目借、贷方发生额轧抵后的差额,它反映联行间各行处的资金存、欠关系。当联行往来各科目贷方发生额合计大于借方发生额合计时,即为应付汇差,意味着占用了他行的资金;反之,即为应收汇差,则表明是被他行占用了资金。

  各商业银行系统计算汇差日期和计算方法不尽相同,使得联行汇差资金的清算也不相同,现行做法主要有通过人民银行实拨汇差资金和同步清算汇差资金两种。
  第二节 资金汇划清算系统的核算

  一、资金汇划清算系统概述

  资金汇划清算系统是商业银行办理结算资金和内部资金汇划与清算的工具,是一套集汇划业务、清算业务、结算业务等于一体的综合性应用系统。这一系统的特征是以资金汇划来替代传统的联行业务,从根本上改变“先汇划,后清算,动账不动钱”的联行体制,是对联行体制的重大改革。

  ㈠资金汇划清算的组织体系

  资金汇划清算系统由汇划业务经办行(以下简称经办行)、清算行、省区分行和总行清算中心通过计算机网络组成。

  经办行是具体办理结算资金和内部资金汇划业务的行处,汇划业务的发生行是发报经办行;汇划业务的接收行是收报经办行。清算行是在总行清算中心开立备付金存款账户,办理其辖属行处汇划款项清算的分行,包括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及二级分行(含省分行营业部)。省区分行在总行开立备付金户,只办理系统内资金调拨和内部资金利息汇划。总行清算中心是办理系统内各经办行之间的资金汇划、各清算行之间的资金清算及资金拆借、账户对账等账务的核算和管理的部门。

  ㈡资金汇划业务的处理范围

  汇划业务主要承担汇兑、异地托收承付、委托收款、银行汇票、银行卡、内部资金划拨等款项汇划及其资金清算;储蓄、对公、银行卡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的资金清算,同时办理有关的查询查复业务。

  ㈢资金汇划清算的基本做法

  资金汇划清算的基本做法是:实存资金,同步清算,头寸控制,集中监督。

  实存资金是指以清算行为单位在总行清算中心开立备付金存款账户,用于汇划款项时资金清算。

  同步清算是指发报经办行通过其清算行经总行清算中心将款项汇划至收报经办行,同时,总行清算中心办理清算行之间的资金清算。

  头寸控制是指各清算行在总行清算中心开立的备付金存款账户,保证足额存款,总行清算中心对各行汇划资金实行集中清算。清算行备付金存款不足,二级分行可向管辖省区分行借款,省区分行和直辖市分行、直属分行头寸不足可向总行借款。

  集中监督是指总行清算中心对汇划往来数据发送、资金清算、备付金存款账户资信情况和行际间查询查复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㈣资金汇划清算的基本规定

  1.资金汇划清算系统的处理办法

  资金汇划清算系统采取“汇划数据实时发送,各清算行控制进出,总行中心即时处理,汇划资金按时到达”的办法。

  “汇划数据实时发送”是指发报经办行录入汇划数据后,全部实时发送至发报清算行。

  “各清算行控制进出”是指清算行辖属所有经办行的资金汇划、查询查复全部通过清算行进出,清算行控制辖属经办行的资金清算。

  “总行中心即时处理”是指总行清算中心对发报清算行传输来的汇划数据即时传输至收报清算行。实时业务由收报清算行即时传输到收报经办行,批量业务由收报清算行次日传输到收报经办行。总行清算中心当日更新各清算行备付金存款。

  “汇划资金按时到达”是指汇划资金能够做到实时业务即时到达经办行,批量业务次日到达经办行。

  2.会计科目的设置与使用

  ⑴“上存系统内款项”

  该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各省区分行、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及二级分行存放在上级管辖行的清算(调拨)备付金、定期存款和特种存款等。该科目属资产类,余额反映在借方。

  ⑵“系统内款项存放”

  该科目用于总行及各省区分行核算下级行存放的清算(调拨)备付金存款、定期存款和特种存款等款项。该科目属负债类,余额反映在贷方。

  (3)“待清算辖内往来”

  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各经办行与清算行往来款项及清算情况,属资产负债共同类,余额轧差反映。

  3.会计凭证的设置与使用

  资金汇划补充凭证是收报经办行接收来账数据后打印的凭证,是账务记载的依据和款项已入账的通知。它分为以下两种:

  ⑴资金汇划(借方)补充凭证

  该凭证一式两联,一联作有关科目借方传票,另一联作有关科目的传票或附件。

  ⑵资金汇划(贷方)补充凭证

  该凭证一式两联,一联作有关科目的贷方传票,另一联作收账通知。

【篇五】

第六章 金融机构往来的核算

  第一节 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往来的核算

  一、商业银行准备金存款账户的开立

  商业银行的准备金包括法定准备金和支付准备金。法定准备金是根据商业银行吸收存款的增减变化,按照法定比例,必须保留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支付准备金也称备付金,是保证日常资金支付的备用金。

  商业银行各级机构为满足通过人民银行存取现金、办理各种存、贷款业务、资金清算以及考核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需要,都在中央银行开立了准备金存款账户。

  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开立的准备金存款账户,用“××银行准备金存款”科目核算,它属于负债性质账户。商业银行对在中央银行开立的准备金存款账户,用“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科目核算,它属于资产性质账户。

  二、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存取款项的核算

  ㈠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存取现金的核算

  ⒈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提取现金的处理

  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提取现金,应填写现金支票,待取回现金后,填制现金收入传票,原现金支票存根作附件。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⒉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存入现金的处理

  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存入现金,应填制“现金缴款单”,连同现金一并交发行库。发行库将款项收妥后,将缴款单回单联退回缴款的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填制现金付出传票,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 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贷:现金

  ㈡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转账存取款项的核算

  商业银行需要通过人民银行转账存取款项的业务主要有:异地跨系统结算资金清算、同域票据交换差额清算、商业银行系统内资金调拨、再贷款与再贴现、同业拆借、缴存财政性款项等等。

  1.向人民银行存入款项的处理

  商业银行办理有关业务,将资金存入准备金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业务凭证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贷:××科目

  人民银行账务处理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科目

  贷:××银行准备金存款

  2.向人民银行支取款项的处理

  商业银行办理有关业务,从准备金存款账户支付款项,根据有关凭证转账。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的会计分录与1.项相反。

  三、缴存存款的核算

  ㈠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核算

  ⒈缴存存款的范围与比例

  各商业银行应缴存法定准备金的一般存款包括:吸收的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单位存款、个人储蓄存款及其他各项存款,商业银行办理的委托、代理业务的负债项目减去资产项目后的贷方余额,如委托存贷款轧差后的贷方余额、代理发行与兑付债券轧差后的贷方余额(代理国债业务轧差后的贷方余额应作为财政存款)、国家与地方委托贷款基金与贷款轧差的贷方余额等。凡轧减后为借方余额的,视同该缴存款项目为零,不允许以借方余额抵减其他缴存款项目。

  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缴存比例,目前定为吸收一般存款的7.5%。该比例中央银行将根据货币政策的运用,适时进行调整。

  ⒉存款准备金的考核

  法定存款准备金由人民银行按各商业银行的法人统一每日进行考核。

  各商业银行在每日营业终了,应自下而上编制一般存款科目余额表,由法人统一汇总后报送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开户的人民银行。同时,每月末,各商业银行应将汇总的全系统月末日计表报送开户的人民银行。人民银行于每日营业终了按一般存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考核法定存款准备金。日间,人民银行要控制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不能发生透支;日终,该账户余额必须达到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最低限。

  每日日终,人民银行对法定准备金进行考核时,如果商业银行法人统一存入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低于规定的一般存款余额的一定比例,人民银行应对其不足的部分处以罚息;商业银行不按时报送旬末一般存款科目余额表和按月报送月末日计表的,人民银行应责令其报送,逾期不报送的,人民银行将对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㈡缴存财政性存款的核算

  商业银行的各级机构代办的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金库款和代理发行国债(抵减代理兑付国债款)款项等吸收的财政性存款,应全额即100%就地缴存人民银行,一般按旬调整划缴,于旬后5日内办理。如遇调整日最后一天为例假日,则可顺延。

  商业银行应按规定的时间,根据财政性存款的增减变化情况办理调整增加或减少的手续。划缴或调整存款时,应按本旬末各科目余额总数与上期同类各科目旬末余额总数对比,按实际增加或减少数进行调整,计算应缴存金额。缴存(调整)金额以千元为单位,千元以下四舍五入。

  ⒈调整缴存财政性存款的处理

  ⑴商业银行的核算。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办理调整缴存财政性存款时,应根据有关存款科目余额,填制缴存财政性存款各科目余额表一式二份。计算出应缴存金额和调整增加或调整减少的金额,分别填制缴存(或调整)财政性存款划拨凭证一式四联。商业银行以划拨凭证第一、二联作转账传票进行账务处理。如为调增补缴,其会计分录为:

  借:缴存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

  贷: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转账后,商业银行将划拨凭证第三、四联连同缴存存款各科目余额表一份,一并送交人民银行,另一份余额表留存。

  ⑵人民银行的核算。人民银行收到商业银行送来的划拨凭证和缴存存款科目余额表,经审查无误,如为调增补缴,其会计分录为:

  借:工商银行准备金存款

  贷:工商银行划来财政性存款

  如为调减退回,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的会计分录相反。

  转账后,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送来的缴存财政性存款科目余额表应妥善保存备查。

  ⒉欠缴存款的处理

  商业银行在调整缴存存款时,如果在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余额不足支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筹集资金,并办理调整缴存手续,如果在期限内未能调入资金,其不足支付的部分即构成欠缴存款。

  ⑴发生欠缴的核算。①商业银行的核算。商业银行发生欠缴存款时,亦应填制各科目余额表。对本次能实缴的金额,按正常调增的核算手续办理,填制财政性存款划拨凭证,但应注意将“划拨凭证”的“本次应补缴金额”栏改填为“本次能实缴金额”,并在凭证备注栏内注明本次欠缴金额数。对实缴金额和欠缴金额应分别进行账务处理。实缴部分的会计分录与调增补缴相同。

  对欠缴的存款,商业银行应编制财政性存款欠缴凭证一式四联和表外科目收入传票,逐笔记入“待清算凭证”登记簿。其分录为:

  收入:待清算凭证——人民银行户

  然后将各科目余额表、第三、四联划拨凭证与第三、四联欠缴凭证一并送交人民银行。第一、二联欠缴凭证留存专夹保管。

  ②人民银行的核算。人民银行收到商业银行送来的本次实缴存款的划拨凭证及各科目余额表时,根据第三、四联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与调增补缴相同。

  对收到的欠缴凭证第三、四联应妥善保管,并通过“待清算凭证”表外科目核算,记载登记簿。其分录为:

  收入:待清算凭证——××银行户

  ⑵扣收欠缴款项的核算。①人民银行的核算。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欠缴存款,待商业银行调入资金时,应即抽出原保管的欠缴凭证第三、四联代转账借、贷方传票,办理转账,将欠缴金额全额收回。其会计分录为:

  借:工商银行准备金存款

  贷:工商银行划来财政性存款

  转账后,填制“待清算凭证”表外科目付出传票,销记表外科目和登记簿。其分录为:

  付出:待清算凭证——××银行户

  同时,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超过期限的欠缴存款,应按规定计收罚款。填制特种转账借方、贷方传票各两联,以其中特种转账借方、贷方传票各一联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准备金存款

  贷:业务收入——罚款净收入户

  将另外两联特种转账借方、贷方传票盖章后转交商业银行。

  ②商业银行的核算。商业银行收到人民银行转来的特种转账借方、贷方传票后,与原保存的欠缴凭证第一、二联一起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缴存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

  贷: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借:利润分配——罚款支出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同时,填制“待清算凭证”表外科目付出传票,销记表外科目和登记簿。其分录为:

  付出:待清算凭证——人民银行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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