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消防工程师规定第条优质范文四篇

更新时间:2023-09-17 来源:消防工程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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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注册消防工程师规定第条优质

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作为一个对整个消防行业至关重要的一个证书,其注册制度对大家执业也起到了规范的作用。今天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专家解读消防新规《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欢迎阅览。

2012年9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以人社部发〔2012〕56号印发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共11条,主要包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相关事项,为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考试制度打下坚实基础。随着2014年5月1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实施,社会检测维保单位和评估单位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需求猛增,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缺口多达60万。2015年12月19日、20日消防工程师首考,共有323650名考生参加考试、3166名考生全科考试合格。2016年11月11日、12日进行消防工程师的第二次考试,共有415733名考生报名参加考试,9417名考生全科考试合格。随着消防工程师人数达到万人规模,公安部消防局于2017年2月2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作为一个对整个消防行业至关重要的一个证书,其注册制度对大家执业也起到了规范的作用。

首先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具有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在消防安全技术岗位上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安全管理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明确了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不只局限于维保和评估单位,更多与消防安全管理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证明未来在消防施工和安全管理人上面也要持证上岗。

第八条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可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在消防安全技术岗位上执业。明确消防工程师必须经过考试后取得执业证书,并通过聘用单位向聘用单位所在地(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注册,取得注册证书后方可执业,同时会给注册人员发执业印章,大家注意这里边参加考试获得的执业证书单位为报考时填写的单位,大家注册不必非要在报考单位,你可以选择任何一个单位注册,注册证书上面写的是注册单位。

注册证、执业印章的每个注册有效期为三年,自作出注册决定之日起计算。申请人领取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时,已经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应当同时将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交回。这一条内容将注册消防工程师二级考试提上日程,二级考试如果不出意外应该在年底前举行。如果已经通过一级的考生可以不再参加二级考试,未参加一级考试,或者一级通过其中几个科目,未通过全科的考生可以斟酌,如二级考过注册后,一级也考过了,需要将二级注销,然后方可注册一级消防工程师。

第十七条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这条明确了对于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通过后一年内就要注册,各位考生如果从考证挣钱的角度出发,必须要注意时间,如果通过后不积极注册,要参加继续教育方可注册,继续教育的费用也要自己出,如果注册以后这笔开支就应该在三年注册期满后由企业出,对于转注册的情况,在注册期转到其他企业,在哪个企业到期,应该由到期的企业完成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的.;

这两条指明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来前景光明,可以用到70岁,后期消防重点单位也要配备消防工程师,这为我们大家的执业道路指明了方向。

第二十九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应当与其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和本人注册级别相符合,本人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受聘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应当至少参与完成3个消防服务项目;受聘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一个年度内至少应当签署1个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一)消防技术咨询报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火灾事故技术分析报告;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年度消防工作报告;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报告;

(四)灭火器维修合格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有人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就是洪水猛兽,我觉得大家要客观的看待这两条规定,首先对于一个消防工程师我们不只要求资质,更是让大家去执业,去有业绩,但是大家也不要过于担心业绩出问题,对于建筑维保,每年会进行一次,每次会更换新的证书,也就是说签字有效期一年,其次,对于建筑发生火情,可能是多方面的,在救援时如果灭火器不能正常使用,可能是在维保之后出现故障,但在维保时符合要求,对于配备数量不符合要求,也可能是维保之后被其他人挪用,但在维保时符合要求。同时我们相信一个维保单位办理资质可能需要几百万,作为企业会严把质量关,如果出现不良,企业资质可能面临被吊销的风险,这种情况一定不是企业想看到的。

第2篇: 注册消防工程师规定第条优质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证、执业印章式样由公安部消防局统一制定,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制作。以下是百分网小编搜索整理的关于2017年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规定,供参考借鉴,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第八条 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未经注册,不得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审批部门。

第十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

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无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所在地(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申请注册的人员,拟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地开展执业活动的,应当通过该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将申请材料送至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四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人条件和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注册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注册决定的,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作出注册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相应级别的注册证、执业印章,并向社会公告;对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注册决定书并载明理由。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证、执业印章式样由公安部消防局统一制定,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制作。

第十六条 注册证、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三年,自作出注册决定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领取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时,已经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应当同时将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交回。

第十七条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但尚未注册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达到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第十八条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

聘用单位同时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还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执业印章;

(四)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执业业绩证明材料;

(五)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一)变更聘用单位的;

(二)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提交户籍信息变更材料。

变更注册后,有效期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在半年以内的,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准予延续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在申请变更注册之日起,至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其变更注册之前不得执业。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四)未达到继续教育、执业业绩要求的;

(八)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未履行完毕的。

第二十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注册审批部门备案。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遗失、污损需要补办、更换的,应当持聘用单位和本人共同出具的遗失说明,或者污损的原注册证、执业印章,向原注册审批部门申请补办、更换。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完毕。补办、更换的注册证、执业印章有效期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第3篇: 注册消防工程师规定第条优质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

(2017年2月2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7年3月16日公安部令第143号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术人员。

师。

第五条 公安部消防局对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增强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 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应当依法登记和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妨碍公平竞争,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注 册

第八条 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执业。未经注册,不得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开展执业活动。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审批部门。

第十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

和变更注册。

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三)无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

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将申请材料送至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载明理由。

注册决定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领取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时,已经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应当同时将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交回。第十七条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但尚未注册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达到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第十八条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等复印件;

(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

聘用单位同时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还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执业印章;

(四)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执业业绩证

明材料;

(五)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一)变更聘用单位的;

(二)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提交户籍信息变更

材料。

变更注册后,有效期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在半年以内的,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准予延续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册的;

不满五年的;

(四)未达到继续教育、执业业绩要求的;

止不满一年的;

(八)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

罚,未履行完毕的。

第二十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注册审批部门备案。

期。

第三章

执 业

第二十五条 注册证、执业印章是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市范围内执业。

第二十七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二)消防安全管理与消防技术培训;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含灭火器维修);

(四)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五)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六)公安部或者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

术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二)除250米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

外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五)公安部或者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

术工作。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根据上款规定确定本地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具体执业范围。第二十九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应当与其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和本人注册级别相符合,本人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

署1个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章:

(一)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火灾事故技术分

析等书面结论文件;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工作综合报告;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书面结论文件;

(四)灭火器维修合格证;

律责任。

(二)保管和使用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三)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

全技术文件;

(五)参加继续教育;

(六)依法维护本人的合法执业权利。

第三十二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能力;

(三)保证执业活动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

密。

第三十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

全重点单位执业;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

(三)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上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五)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

业活动;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继续教育

育规划和计划。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组织制定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委托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继续教育。

第三十六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可以按照注册级别,采取集中面授、网络教学等多种形式进行。第三十七条 对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实施继续教育培训的机构应当出具证明材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九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定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计划,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抽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抽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处。

册证等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撤销注册。

或者公告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或者注册有效期满超过三个月未延

续注册的;

(三)被撤销注册、吊销注册证的;

(五)执业期间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聘用单位破产、解散、被撤销,或者被注销消防

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

(七)与聘用单位解除(终止)工作关系超过三个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注册的人员在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后,可以重新申

请初始注册。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

采取下列措施:

(二)查阅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服务单位相关资

料,询问有关事项;

(三)实地抽查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情况,核查执

业活动质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

重点抽查下列情形:

(一)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二)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具备注册证、执业印章;

(三)是否存在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分制度。

累积记分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六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档案,并确保执业档案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核

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理。

第四十九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同时对聘用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撤销其注册,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五十一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未经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

(三)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

业活动的。

消防机构决定。

第五十九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注册消防工程师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对不符合法定

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注册或者拖

延办理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

法处理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本级。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4篇: 注册消防工程师规定第条优质

消防工程师是指经过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取得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消防工程师报考需要满足学历和工作年限要求。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作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消防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以及注册后的执业、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第五条 公安部消防局对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增强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 国家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一级或者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八条 公安部消防局是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审批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审批部门,并负责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九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资格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

第十条 申请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一级或者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三)无本规定第二十二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当出具加盖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备当场审批条件的,注册审批部门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注册许可决定。

第十四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外,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工作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工作,并将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报公安部消防局审批。

公安部消防局应当自收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经注册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注册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相应级别的注册证、执业印章,并在注册消防工程师技术服务管理系统予以公告。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证、执业印章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制作。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证、执业印章由公安部消防局统一样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制作。

每年12月31日之前,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当年本行政区域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名册,通过注册消防工程师技术服务管理系统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第十六条 注册证、执业印章的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一级或者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通过考核认定方式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参加公安部消防局组织的相关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第十八条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一级或者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材料(在取得资格证书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的无需提供)。

第十九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执业印章;

(四)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业绩证明材料;

(五)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材料;

(六)同时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第二十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申请变更注册。

(一)聘用单位主体变更的;

(二)所在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执业印章;

(五)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其变更注册之前不得执业。变更注册后,有效期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申请在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四)未达到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一)现在公务员岗位或者现役军人岗位工作的;

(十二)依法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一)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或者依法终止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四)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重新具备注册条件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院)、科研机构从事教学、科研并具有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受聘于本校(院)、科研机构所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得受聘于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受聘于本校(院)、科研机构所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工作期间,允许申请注册。

第二十六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注册审批部门报备。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遗失、污损需要补办的,应当持聘用单位和本人联合出具的遗失说明,或者污损的原注册证、执业印章,向原注册审批部门申请补办。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在10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七条 注册证、执业印章是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八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注册许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业。

第二十九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

(四)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五)灭火器检查、维修;

(六)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七)公安部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第三十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下列单位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评估

1、除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外的其他建筑;

3、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的宾馆或者饭店;

5、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的博物馆;

6、床位数200床以下的医院;

7、总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

8、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以下的厂房和库房。

(三)单体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

(四)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五)灭火器检查、维修;

(六)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第三十一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开展的执业活动应当与其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和本人注册级别相符。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与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不符时,个人执业范围服从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

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管理,并对本单位注册消防工程师开展的执业活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消防技术咨询报告、火灾风险评估报告、火灾事故技术分析报告;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四)灭火器维修合格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二)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

(四)接受继续教育;

(五)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三)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四)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能力;

(五)完成注册管理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执业;

(二)以个人名义开展执业活动;

(三)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执业活动;

(四)出具虚假、失实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六)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七)违反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或者数量;

(八)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标准。继续教育作为注册消防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必备条件。

第三十七条 公安部消防局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的工作,负责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按照注册级别进行,采取集中面授、网络教学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三十九条 逾期初始注册者、注册消防工程师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0学时。注册期3年内累积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

第四十条 因生病半年以上、生育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按照本规定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逾期初始注册者和注册消防工程师,可向原注册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向后延长一个年度,在下一年度增补完成上一年度未完成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四十一条 继续教育考核合格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材料;继续教育考核不合格或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不予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材料。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实行日常监督抽查和专项监督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和其聘用单位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违法执业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查处,将违法执业事实、处理结果、处理建议及时通知原注册审批部门。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作出注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可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一)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自行申请注销的;

(三)依法被撤销或者吊销注册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20分的;

(七)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的;

(九)依法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实施监督检查:

(二)进入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消防安全技术文件的注册消防工程师;

(四)纠正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消防技术标准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中,不得妨碍注册消防工程师正常的执业活动,不得谋取非法利益。

(一)聘用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二)是否具备注册证、执业印章;

(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情况;

(四)是否存在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行为;

(五)其他依法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四十九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违法行为实行累积记分管理,记分周期为3年,满分为20分,从注册证、执业印章领取之日起计算。注册消防工程师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20分的,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对其予以注销注册。

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20分、10分、3分、2分、1分五种。

第五十条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第五十一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20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

第五十二条 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公布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诚信和监督管理信息等有关信息,并为社会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十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格注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撤销其注册,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五十五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未办理延续注册、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遗失的,未及时向原注册审批部门报备注册证、执业印章遗失信息,致使他人盗用其注册证、执业印章出具消防安全技术文件的,原注册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未通过注册消防工程师技术服务管理系统制作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或者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签名、盖章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或者执业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执业;

(二)以个人名义开展执业活动。

(三)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执业活动;

(四)出具虚假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六)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七)违反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或者数量。

第六十一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赔偿后,可以向注册消防工程师追偿。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除本规定另有规定的外,由违法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一)超越法定职权准予注册的;

(二)违法法定程序准予注册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四条 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消防技术专业人员,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一、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或者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0分:

(一)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受聘、执业的;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执业活动的;

(五)经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器材未完好有效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六)竣工消防验收前检测中,将不合格的消防设施综合评定为合格的;

(七)在受委托的消防安全评估范围内,单位或者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未发现并提出整改意见的。

二、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0分:

(一)以个人名义开展执业活动的;

(二)超出执业范围、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的;

(三)违反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或者数量的;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未通过注册消防工程师技术服务管理系统制作消防安全技术文件的。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或者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经维修、保养未完好有效,或者消防设施、器材未完好有效而未检测发现并报告的),根据具体违法情形在消防安全中的重要程度,一处记3分、2分或者1分(见附表1)。

四、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中,注册消防工程师对建筑防火、消防安全管理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的情形,未发现并提出整改意见的,根据具体违法情形在消防安全中的重要程度,一处记3分、2分或者1分(见附表2)。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中,注册消防工程师对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形,未发现并提出整改意见的,按照附表1予以记分。

五、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二)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签名或者盖章的。

(三)出具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的(指由于疏忽大意,导致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在内容上存在不符合实际的错误)。

本文来源:http://www.scabjd.com/jianzhu/24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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