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活动总结(合集五篇)

更新时间:2024-04-17 来源:活动总结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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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工作进行到一定阶段或告一段落时,需要回过头来对所做的工作认真地分析研究一下,肯定成绩,找出问题,归纳出经验教训,提高认识,明确方向,以便进一步做好工作,并把这些用文字表述出来,就叫做工作总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活动总结(合集五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活动总结

  ■基本案情

  某商贸公司将其四楼的办公场所四周的铝合金窗进行重新安装,与甲(为无照无证长期从事建设工程业务的自然人,曾多次以借用有资质施工企业的名义招投标承包业务)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原有玻璃拆卸和铝合金窗安装二部分工程,包工包料,总工程价为2.2万元。甲全部转包(包工不包料,未签订合同)给乙(为无照无证长期从事建设工程业务的自然人)。乙将原有玻璃拆卸部分由自己负责,把铝合金窗安装部分分包(包工不包料,未签订合同)给丙(为无照无证长期从事铝合金窗安装业务的自然人)。丙雇佣丁1、丁2两兄弟做工。

  2009年3月10日下午3时左右,乙请丁1、丁2两兄弟帮忙拆卸一块玻璃(高2.93米、宽1.23米、厚12毫米,每块约有300余斤)时,由于丁1操作的玻璃吸盘出现故障(没有吸住力),致玻璃往房墙外倒,乙松开了手,丁2抓住自己操作的吸盘没有松手,随玻璃外倒,摔至一楼水泥地面上,当场死亡。

  ■定性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这是一起生产安全安全事故。

  自然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乙是事故发生单位。

  一、自然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号)二、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认定:《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入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

  二、事故发生单位只能是一个,乙是事故发生单位。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总局13号令)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乙为无照无证长期从事建设工程业务的自然人,违规承包,又是具体施工组织者,其与丁1、丁2冒险作业和吸盘故障是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发生单位。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一)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给乙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商贸公司、甲违规发包、承包(转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责任单位。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86条第1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议给予商贸公司、甲各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这是一起生产安全安全事故。

  自然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甲是事故发生单位。

  一、甲违规承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发生单位。

  甲为无照无证长期从事建设工程业务的自然人,曾多次以借用有资质施工企业的名义招投标承包业务,与商贸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是法律意义上承包方。至于甲违规转包和乙违规承包、分包等行为,由于只是口头协议,只能算是甲作为承包方的一种内部管理模式。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一)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给甲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商贸公司违规发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责任单位。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86条第1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议给予商贸公司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这是一起生产安全安全事故。

  自然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商贸公司、甲、乙都是事故发生单位。

  商贸公司由于违规发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甲为无照无证长期从事建设工程业务的自然人,曾多次以借用有资质施工企业的名义招投标承包业务,且其与商贸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违规承包、转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乙为无照无证长期从事建设工程业务的自然人,是具体施工组织者,其违规承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一)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给商贸公司、甲、乙各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第四种意见认为:这是一起生产安全安全事故。

  自然人不属生产经营单位,商贸公司是事故发生单位。

  一、自然人不属生产经营单位,甲、乙不是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安全生产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关于《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是指在社会生产经营活动中作为一个基本单位出现的实体,比如一个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活动或者从事经营活动,是社会生产经营的基本单位。

  在行政诉讼中,规章不是法定依据,只是参照作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号)这一文件连部门规章都够不上,因此,其把自然人纳入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这一适用法律解释不具法律效力。甲、乙尽管是长期从事建设工程安装业务,但毕竟都是无照无证的自然人,充其量只是手工业者。

  甲违规承(转)包,乙违规承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但由于他们都是自然人,不具行政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资格。

  二、商贸公司由于违规发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发生单位。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一)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给予商贸公司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第五种意见认为:这不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不适用《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属民事法律调整范畴。

  自然人不属生产经营单位,本案例无事故发生单位。

  一、追究商贸公司行政责任很牵强或于法无据。

  1.《安全生产法》第86条第1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适用《安全生产法》第86条第1款对商贸公司行政处罚,很牵强。商贸公司并不从事建设工程生产经营活动(如建筑施工企业),把玻璃拆卸和铝合金窗安装工程认定是其生产经营项目,令人费解。

  2.《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第六十五条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建筑法》规定了违规发包的行政责任追究,但装修工程不属《建筑法》的调整范围。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装修工程虽然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调整范围,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只是对拆除工程有发包的资质要求,并对违规发包规定了法律责任,而对装修工程并未有发包的资质要求。

  4.本案标的非常之小,标的额只有2.2万元,于情理来说,这也是正常的。

  二、商贸公司不能明确地定性为事故发生单位。

  根据上述,追究商贸公司行政责任很牵强或于法无据,那么,商贸公司对这起事故的发生承担的行政责任(当然,民事责任是肯定的)就不明确。行政责任不明确的生产经营单位,又谈何肯定是事故发生单位。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总局13号令)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这一定义,只是针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中的“事故发生单位”,并不是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的“事故发生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也无权对其定义。

【篇2】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活动总结

  尊敬的xx:

  20xx年X月X日星期三晚班,XXX在工作区正常工作时,在操作XX设备时,设备突然出现XXX,当场导致XX的左手一根手指被严重挤伤。

  此事件给我们沉痛的教训和警示,充分证明了我们的安全工作没有做到位,在设备运行前没有对其进行仔细的检查。

  由于我们的工作管理的失误,造成了企业安全管理方式粗放,相关安全制度落的不实,操作规程执行不细,督促检查力度不够,特别是夜班的情况下缺乏应有的警觉,最终引发了这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给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对此,我愧疚万分,深深悔责。面对血的教训,我充分认识到忽视安全生产工作是导致事故的必然结果,安全生产工作是企业经济工作的生命线,不能有一丝一毫的疏忽、大意、懈怠;面对痛苦的回忆,我充分认识到规章制度完善、管理严格、责任落实是防止事故的重要手段;及时排除隐患、制定整改措施是防止事故的根本方法:

  1.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牢固树六“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2.班组要认真负责组织好每天的班前、班后会,结合以往的事故案例进行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班组中安全检查工作更加重要,把班前所讲的安全内容及操作是否落实到实处,对发现违章的职工进行现场教育和讲解。

  4.在生产期间要检查人员、设备的安全情况,让所有工作必须在掌握中。

  5.加强要害岗位管理,对非定岗人员不得操作设备,非定岗人员如操作设备要有相关的技术指导在场指导,否则一律不得操作。

  6.各班班长做好监护工作,对作业区实时检查,第一时间杜绝安全隐患。

  我们深知,任何道歉也不能带回王振宣完好的手指,任何忏悔在血的教训面前也显得格外的无力与苍白。我愿意接受各级组织对我的批评,以此为鉴,远离事故,警示后人!

【篇3】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活动总结

  县政府:

  我乡机砖厂3月17日发生了一起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导致一人死亡悲剧的发生,面对事故的发生我们深感悲痛,也给我乡的安全生产监管敲响了警钟。

  事故的经过:

  2012年3月17日上午8时,乡机砖场破土王远初正常上班,主要工作是把土弄到机器里面,在10时左右的时候,由于王某自己疏忽大意了,自己连同作业工具一起被卷入了滚动筛中,造成了身亡。事故发生后,乡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一边向派出所报案,一边组织了安监办,综治办、司法所等干部组成的事故善后处理小组进驻了机砖厂。经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经过仔细的勘察鉴定之后认为,排除了人为的因素造成的身亡,是一起工伤事故。

  事故的原因分析:

  1、事故发生后,我乡专门成立事故调查及处理小组,经现场勘察推断,工人的粗心大意,对该施工项目的风险性考虑不周,也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2、施工过程中,机砖厂的作业环境差,安全防护不完善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3、在施工前虽然对工人进行了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但针对性方面有所欠缺,也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

  4、乡安监办监管技术跟不上以及监管人手不够也是造成事故发生不容忽视的原因。

  事故预防措施:

  1、事故发生后,乡成立了事故调查及处理小组,首先针对本次事故组织乡安监办在现场召开安全专题会议,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及整改措施,预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2、经乡政府决定对机砖厂进行停业整顿,对厂里各种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针对作业环境进行整改。

  3、事故处理组对所有的工人再次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并针对各工种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

  事故反思:

  如何加强工人的安全教育,提高工人的安全防范意识是搞好安全工作的一个重要保证,如果在施工中连最起码的现场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防患措施都没有,我们的安全生产从何谈起呢。工人应该在施工后前得到全面的安全培训后才能上岗作业,安全教育只是起到最基本的预防作用,在具体安全生产过程中,如何让工人自身提高安全意识,并加以有效的监督,是我们应该急需解决的问题;如何提高监管技术和监管力度是我们下步要谋划的方向。

  此致

  敬礼

【篇4】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活动总结

  尊敬的xx:

  5月份,连续发生两起从脚手架上坠落的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给企业造成一定的损失和不良影响,给伤亡者家属带来极大的精神伤害,我深感内疚,在此向大家及伤亡者家属道歉。

  在短短一个内连续出现两起类似的事故,说明我在安全基础管理方面出现了问题,现场安全管理存有漏洞,规章制度的监督执行不到位,责任不到位等;二是没有从根本上创造好安全的作业环境和安全生产的氛围;三是对员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技能教育不够,个别干部“安全第一”的理念只是停留在口头上,安全措施不落实,标准低,心存侥幸。四是员工的安全意识不高,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自我保护技能差,少数员工违章作业,作业过程精力不集中,作业职责不明确,没有起到自保互保的作用等。通过反思,我们要接受沉痛的事故教训,转变安全管理思想观念,从基础管理抓起,一级对一级负责,一级对一级施压,唤起每位管理者的责任和员工的安全意识,监督各级干部都能认真履行职责,教育每位员工都不违章,不存侥幸、不怕麻烦、按照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实实在在的干好自己的工作;培训教育员工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转变安全思想观念,做到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懂安全和我会安全的转变。保障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是管理者保障员工安全的生命线,绝不能心存侥幸靠所谓的经验进行安全管理。

【篇5】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活动总结

  县政府:

  我乡机砖厂3月17日发生了一起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导致一人死亡悲剧的发生,面对事故的发生我们深感悲痛,也给我乡的安全生产监管敲响了警钟。

  事故的经过:

  2012年3月17日上午8时,乡机砖场破土王远初正常上班,主要工作是把土弄到机器里面,在10时左右的时候,由于王某自己疏忽大意了,自己连同作业工具一起被卷入了滚动筛中,造成了身亡。事故发生后,乡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一边向派出所报案,一边组织了安监办,综治办、司法所等干部组成的事故善后处理小组进驻了机砖厂。经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经过仔细的勘察鉴定之后认为,排除了人为的因素造成的身亡,是一起工伤事故。

  事故的原因分析:

  1、事故发生后,我乡专门成立事故调查及处理小组,经现场勘察推断,工人的粗心大意,对该施工项目的风险性考虑不周,也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2、施工过程中,机砖厂的作业环境差,安全防护不完善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3、在施工前虽然对工人进行了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但针对性方面有所欠缺,也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

  4、乡安监办监管技术跟不上以及监管人手不够也是造成事故发生不容忽视的原因。

  事故预防措施:

  1、事故发生后,乡成立了事故调查及处理小组,首先针对本次事故组织乡安监办在现场召开安全专题会议,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及整改措施,预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2、经乡政府决定对机砖厂进行停业整顿,对厂里各种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针对作业环境进行整改。

  3、事故处理组对所有的工人再次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并针对各工种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

  事故反思:

  如何加强工人的安全教育,提高工人的安全防范意识是搞好安全工作的一个重要保证,如果在施工中连最起码的现场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防患措施都没有,我们的安全生产从何谈起呢。工人应该在施工后前得到全面的安全培训后才能上岗作业,安全教育只是起到最基本的预防作用,在具体安全生产过程中,如何让工人自身提高安全意识,并加以有效的监督,是我们应该急需解决的问题;如何提高监管技术和监管力度是我们下步要谋划的方向。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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