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18录取分数线_2018安徽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北京网络职业学院卫生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更新时间:2021-05-27 来源:高考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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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简称“中国科大”,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由中国科学院直属,中央直管副部级建制,位列“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211工程”、“985工程”,是首批20所学位自主审核高校之一。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2018年安徽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北京网络职业学院 卫生职业学院招生章程》供您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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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招生章程(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96号。上级主管部门: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是一所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以前沿科学和高新技术为主的理工科大学。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双一流”A类学校。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组建招生委员会,充分发挥招生委员会在*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成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校领导和纪检监察机构、招生就业处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

  第六条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6.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八条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统一领导,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组织下开展本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我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2018年度招生计划为1860人,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 我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均衡各省(区、市)生源质量。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使用预留计划时,须经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录取原则

  1.根据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调阅考生档案。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录取时,可根据报考的生源质量等情况对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2.按照进档考生的实考分和专业志愿安排考生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没有分数级差。在实考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加分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数学、理综、语文、外语。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

  3.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实考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来源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

  4.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我校所有招生专业无男*比例限制,对考生高考外语语种不作限制。

  5.我校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自强计划”)、少年班(含少年班“创新试点班”)、综合评价录取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订细化的相关招生办法。

  6.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7.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AA,报考自主招生、少年班(含少年班“创新试点班”)、高校专项计划(“自强计划”)、国家专项计划的考生,其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BB。进档考生按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排序,考生高考分数相同时,优先比较物理科目等级。

  8.实行新高考改革试点的上海、浙江等省份,按照各省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考生高考分数相同时,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为:数学、物理、语文、外语、另两门选考科目成绩之和

  9.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安徽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费4800元/每学年,住宿费1000元/每学年。各学科类介绍,奖、贷、助、补、免等助学政策见学校2018年招生简章。

  第十四条 我校本科招生网站:http://zsb.ustc.edu.cn,咨询电话:0551-63602553、63602563,传真: 63603222。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63602591。

  第十五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假借我校名义开展招生培训、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

【北京网络职业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北京网络职业学院,学院地址为北京市房山区窦大路12号,邮政编码为102433,网址为http://www.bjwlxy.org.cn,招生咨询电话:010—81303630, 81305314,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第三条 学院为全日制民办普通高校,国标代码 14588,办学层次为专科(高职)。上级主管部门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全程接受考生和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依法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院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院招生重大事项。

  第六条 北京网络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作为学院招生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

  第七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

  第八条 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九条 学院根据各省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和调档分数线。录取时,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学院将根据生源状况和生源质量在相应省份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学院依据考生志愿高考成绩高低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录取专业时,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且其他专业有计划缺额,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其他专业已录满或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经省级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寄送录取考生。

  第十四条 考生被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北京网络职业学院”,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 学院建立了“奖、助、勤、贷”相结合的学生资助体系,以奖励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以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七条 学费标准按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复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之规定,如遇部分省份(自治区、直辖市)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院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北京网络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北京卫生职业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招生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概况

  (一)学院名称:北京卫生职业学院

  (二)学院代码:14395(国标) 1133(北京)

  (三)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

  (四)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五)办学地点: 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第一院区(房山区窦店镇下坡店村大窦路12号) 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第二院区(通州区玉带河西街24号) 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第三院区(通州区九棵树东路128号)

  (六)学院简介: 北京卫生职业学院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国家教育部批准备案的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隶属于北京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学院以培养大学专科层次高等卫生职业技术人才为主,开设护理、助产、药学、中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康复治疗技术、卫生信息管理、口腔医学技术、中医康复技术10个专业。北京卫生职业学院与北京市医药卫生行业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充分发挥了北京市医学教育资源优势,成为北京市培养医药卫生职业技术人才的主要基地。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院院长对招生工作负总责,学院成立由院长、主管院长和院内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四条 北京卫生职业学院招生实习就业办公室是组织实施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院招生工作。

  第五条 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的招生工作自觉接受上级及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并愿意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 学院只招收参加当年高会统招的考生。

  第七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招生的相关规定、政策和原则。在录取过程中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的原则。

  第八条 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合格,考生的考试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及其它相应录取条件。

  第九条 同一科类的考生按分数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投档,投档时顺序检索考生志愿,只要考生会考成绩符合所报志愿的要求且该专业招生计划未满,考生将被此专业录取。

  第十条 分数相同则优先录取志愿在前者,志愿相同则优先录取高分者,同等条件下依照语文、数学、英语顺序成绩优先者录取考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优秀学生、运动成绩突出或有特长的考生。

  第十一条 投档后,若有招生计划未满的专业,将向社会公布,重新征集考生志愿并仍按上述办法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建议非英语语种的考生不要报考我院,凡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入学后须改学英语。

  第十三条 学院在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的前提下,从医学人才培养和就业的特殊要求考虑,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特对考生身体状况的特殊要求,做如下补充说明: (一)眼睛的近视矫正视力不低于4.8,无色盲、色弱、斜视、弱视; (二)双耳听力范围均不低于3米; (三)嗅觉迟钝、口吃者不宜报考; (四)肝功能异常者不宜报考; (五)护理、助产专业对青霉素过敏者不宜报考; (六)护理、助产专业只招收*。鉴于行业的特殊需要,身高1.55米以下不建议报考护理、助产专业; (七)考虑到医学教育的特殊要求,不鼓励躯干或肢体残疾考生报考我院,否则将无法完成学业。 对于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将以入学后的体检复查为准,对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学院按照北京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方式公布录取结果,学院负责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五条 定向班招生

  (一)培养目标:“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与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定向班”为北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等)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具有较高医学检验、医学影像与康复治疗职业素养和较强职业技能的实用技能型卫生人才。

  (二)培养模式: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与康复治疗技术三年制专科人才,在“三个一”即一年基础课程、一年临床课程、一年临床实习的基础上,增加医学检验、医学影像与康复治疗理论和多项基本技能的培养。

  (三)报名条件: 1.海淀、丰台、房山、大兴、门头沟、昌平、平谷区农村户籍且参加当年高会统招的考生; 2.身体健康,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及我院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补充规定; 3.会考科目及成绩等级达到我院对考生的要求。

  (四)志愿填报须知及要求: 1.考生按照北京市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专科提前批次填报志愿的时间和方式登录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填报志愿; 2.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只能报考户籍所在区县,不能跨区县填报志愿; 3.考生填报专业志愿数目最多不超过3个且不超过本区县定向专业数目; 4.考生填报志愿,严格按照面向考生所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填写信息,因考生填报志愿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五)录取原则:

  1.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检查合格、会考科目、会考成绩以及高考分数达到我院调档要求的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将分批次按照其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2.在第一次录取过程中,预录取考生如出现自愿放弃专业志愿、经多方无法联系到考生等无法录取的情况,则顺延向下录取; 3.分数相同则优先录取志愿在前者,志愿相同则优先录取高分者,同等条件下依照语文、数学、英语顺序成绩优先者录取考生; 4.定向班预录取考生必须与定向所在区卫计委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后方可被正式录取。

  (六)办学地点:根据教学安排的需要,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专业教学过程在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第一院区进行,康复治疗技术专业教学过程在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第三院区进行。

  (七)培养期费用:定向生培养期间学生免缴学费和住宿费。

  (八)学生就业:学生依据就读前与区县卫计委所签协议由各相关区县卫计委接收,毕业后学生限定到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或村卫生室就业,统一纳入各区县事业编制,服务期限至少六年,具体服务期限依各区县卫计委的具体要求而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凡我院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学院活动,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均可争取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

  第十七条 按照相关规定家庭贫困的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和学生困难补助。

  第十八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符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网址:www.bjwszyxy.com,招生实习就业办公室咨询电话:63209026、63209027、63209118、63209168,招生监督电话:63209057、63209000。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北京卫生职业学院招生实习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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