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官网]湖北武汉城市职业学院 东湖学院 汉口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更新时间:2021-06-29 来源:高考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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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武汉城市职业学院(Wuhan City Vocational College)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是全日制普通专科院校,为国家建设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试点高校、第二批国家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湖北武汉城市职业学院 东湖学院 汉口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供您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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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城市职业学院2018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学校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武汉城市职业学院
  二、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三、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四、学校国际代码:11796
  五、学校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南李路127号(南校区)
  武汉市洪山区野芷湖西路26号(北校区)
  六、学校基本概况
  武汉城市职业学院是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主管、武汉市人民政府主办, 面向全国招生的全日制综合性高等职业院校。学校起源于1904年清末湖广总督张之洞创办的两湖总师范学堂。2002年,在武汉市第二师范学校和武汉市幼儿师范学校的基础上,成立江汉大学实验师范学院。2007年,省人民政府批准更名为武汉城市职业学院。2010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武汉城市职业学院与武汉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两校合并,成立新的武汉城市职业学院。
  学校现有两个校区,南校区濒临风景优美的汤逊湖,北校区坐落在风景秀丽的狮子山麓、野芷湖畔。两校区占地面积约1100亩,建筑面积55余万平方米;现有馆藏图书120余万册,电子图书380余万册;校内实训室200余个,校外实训基地200余个,校企合作企业300余家;教学设备总值达1.5亿元,为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近17000人,重点培养服务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小学、幼儿园教师和生产、建设、服务、经营、管理一线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设有学前教育学院、初等教育学院、文化创意与艺术设计学院、旅游与酒店管理学院、财经学院、外语学院、计算机与电子信息工程学院、汽车技术与服务学院、建筑工程学院、机电工程学院、职业网球学院和马克思主义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创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15个学院。
  学校现有招生专业65个,承担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40余项,各级各类示范专业、特色专业、重点专业在各专业群的覆盖率达到100%。其中,国家示范专业1个、中央财政支持专业4个、省级品牌专业2个、省级特色专业5个、省级重点专业2个、市级品牌专业10个;电子商务、体育运营与管理专业与武汉商学院联合举办本科层次人才培养(专本衔接)。
  学校现有教职工930人,其中专任教师590 余人,副高以上教师196人,各类专家、政府津贴获得者20余人次。
  学校高度重视与政府、行业、企业的合作,先后与世界五百强中多家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学校广泛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是湖北省、武汉市教师教育重要培训基地,是政府部门批准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是武汉市职业技能培训定点单位、武汉市创业培训定点单位和武汉市职业技能实训基地,拥有“造价员”、“质检员”、“监理员”等取证资质。
  学校与英国、美国、德国、新西兰、澳大利亚、韩国、泰国、印尼、乌干达、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高校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互派交换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邀请外籍专家来院任教、讲学,组织学生参加学术夏令营活动;学校连续两年获《中国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发布的全国高职院校“国际影响力50强”高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近三年获得省级以上奖项419项;积极组织学生参与上海世博会、第21届亚洲田径锦标赛、武汉网球公开赛系列赛事的志愿服务和“新青年下乡”活动,广受社会好评。学校毕业生就业率达96%以上,毕业生薪酬水平、毕业生满意度、用人单位满意度、专业吻合度、就业稳定性等各项指标居于全省前列。
  学校是国家现代学徒制试点院校,教育部命名的“师范教育先进学校”,湖北省教育厅组织评估的“办学水平优秀学校”。先后获得“武汉市文明单位”、“武汉市五一劳动奖状”、“湖北省平安校园”、“湖北省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等荣誉。
  第二章招生机构
  第四条学校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此后简称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学校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为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学校建立了招生工作第三方监督机制、考试录取申诉机制和招生工作问责制,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总额制定2018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学费标准以物价局核定为准。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九条学校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考生还须有省联考、统考合格成绩)为录取依据,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院校志愿录取遵守各省(市、自治区)公布的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二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三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时使用考生所在省份的相关专业联考成绩,按考生所在省份招生部门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报考学校空中乘务专业的考生要求无传染病、心脏病,无哮喘病史、精神病史,肝功能正常,五官端正,身材匀称,无明显内外“8”字,无“X”“O”型腿,面部颈部无明显疤痕及斑点,女生身高163—4300px,男生身高175—4550px,
  视力裸视C字表0.5以上,无色盲、色弱。空中乘务专业实行分类投档,只录取有专业志愿和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报考学校师范专业的考生要求无传染病,男生身高4125px、女生身高3875px以上。报考学校酒店管理专业的考生要求无传染病,男生身高4250px、女生身高3950px以上。
  第十六条 2018年学校共有建设工程管理类、机械与电子工程类和汽车维修与服务类三大类21个专业按大类招生,学生在校学习半年后,具体选择确定专业方向。其他专业按专业录取,个别学生确实需要转专业的,可在入学半年时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
  第十七条学校各专业无外语语种要求,非英语语种考生若被录取到本校,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五章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者,需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未经学校书面同意而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见2018年学校新生报到须知。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学校按照《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学生手册》、《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有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二条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颁发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仅适用于2018年学校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以前学校有关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http://www.whcvc.edu.cn
  电话: 027-81805555 邮编:430064
  传真: 027-81805046

【武汉东湖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按照“依法治招”的要求,为规范我校 2018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武汉东湖学院”(国标代码为11798)。武汉东湖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教发函〔2011〕73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鄂政函〔2011〕86号)成立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前身是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第三条 学校办学层次为本科、专科,以本科教育为主。
  第四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参加2018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条件的考生。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成立由武汉东湖学院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武汉东湖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监察领导小组,负责对我校2018年招生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
  第六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政策和各项管理规定,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德智体美等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 除生源所在省有另行规定外,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20%。录取时,学校以考生投档成绩为准。对于各种符合优录政策的考生,在高考文化总分相等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九条 除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外,学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教学外语。
  第十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除生源所在省有特殊规定外,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
  第十二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和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录取期间,除生源所在省有另行规定外,我校将电话联系考生后确定是否录取,请报考我校的考生务必保持电话畅通,或主动联系我校。对无法取得考生明确表示就读意愿的,视为自动放弃志愿,我校作退档处理不予录取。
  第十三条 艺术类考生的录取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专业考试合格,二是参加 2018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三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条件。除生源所在省有另行规定外,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双过线的前提下,视觉传达设计专业(本科)、环境设计专业(本科)、产品设计专业(本科)、数字媒体艺术专业(本科)、视觉传达设计专业(中外合作办学,本科)、广告设计与制作专业(专科)按“文化成绩×40%+专业成绩×60%”的综合成绩分省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分省在投档考生中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我校不设学校志愿级差及专业志愿级差,所有专业均不作男女比例限定。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男生与女生平等对待。
  第四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时,按湖北省物价部门当年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等。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资格审查。对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新生,学校将视情况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本科专业学制四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德、智、体、美等各方面达到本科毕业要求者,由武汉东湖学院颁发本科毕业文凭,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武汉东湖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专科专业学制三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德、智、体、美等各方面达到专科毕业要求者,由武汉东湖学院颁发专科毕业文凭。
  第十九条 学校全部实行网上录取,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武汉东湖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汉口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汉口学院。学校国标代码:11800。注册地址: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299号(邮编:430212)。
  第三条 汉口学院前身为华中师范大学汉口分校,2000年9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2011年4月教育部批准华中师范大学汉口分校转设为汉口学院,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现有14个二级学院,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管理学、文学、工学、艺术学等7大学科门类39个本科专业、18个专科专业。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按汉口学院的学籍进行管理,入学前户口是武汉市以外的学生可办理户口转入手续。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生颁发汉口学院毕业证;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汉口学院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校招生的主要类别是参加全国普通高考的高中毕业生(含艺术类考生)。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汉口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招生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名称汉口学院招生办公室,为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国家教育部和各省教育厅招生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和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校教师和干部中挑选招生工作人员参与学校招生宣传、录取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根据湖北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分省分专业计划,经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和备案,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湖北省教育厅核定的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预留计划根据各省市招生报考实际情况,并在招生委员会讨论批准后对部分省招生计划进行调剂。
  第四章 入学考试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各专业的考生文化课各科目考试均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四条 在经有关省(市)自治区教育厅招生部门批准和备案后,学校可在有省(市)自治区自行组织艺术类专业测试,考试时间、要求及安排以学校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和学校官网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调阅考生电子档案的比例按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原则上应填报有我校志愿,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七条 在考生的专业安排上,实行志愿分数级差的方式进行录取。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它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由学校选考科目的省(市)自治区,除省级招办有明确规定的以外,我校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加我校选考科目的总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同等条件下,我校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我校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十九条 凡符合所在省政策规定范围内加分或降分投档条件的考生,我校按投档考生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条 学校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报考我校美术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考,且文化成绩须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划定的美术类普通本科批次资格线;专业成绩须达到各省统考合格线(没有统考的省份,认可学校的专业合格线)。
  湖北省对专业和文化成绩双上线的考生,按照湖北省招生办统一要求,综合分相同以专业分高的优先录取。并参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依次择优录取。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被录取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入学后一律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学习。
  报考我校艺术专业的省外考生,凡我校组织了专业考试的,须达到我校专业合格成绩,在文化专业双过线的前提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同分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继续同分按语文单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使用艺术类省统考成绩录取的省份,按该省有关政策执行,如所在省份没有明确规定,则按照文化分和专业分各占50%的比例录取,计算方式为:文化成绩×50%+专业成绩×5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我校英语专业只招英语类考生,其他专业语种不限,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报考英语本科专业的考生其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要求达到100分,是否参加口语测试以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报考我校文科专业考生录取过程中出现同分情况以语文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报考我校理科专业考生录取过程中出现同分情况以数学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报考我校英语专业考生录取过程中出现同分情况以英语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六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部门当年批复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体检)。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新生入学后要进行专业复查,专业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汉口学院联系方式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299号
  邮 编:430212
  传 真:027—59410025
  联系电话:027—59410037 59410038 59410087 59410089 59410228
  网 址:http://www.hkxy.edu.cn/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前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时,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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