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副省长名单2018_2018年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录取新生办法

更新时间:2021-07-14 来源:高考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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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高考频道从四川教育考试院了解到,2018年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录取新生办法已公布,具体如下:

  为做好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录取新生工作,根据《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8〕2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录取原则及管理体制

  录取新生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按志愿投档录取的考生原则上不得换录。各级招考办和招生学校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保证录取新生质量。

  2018年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以统一招生为主,自主招生为辅,实行省和市(州)分级负责、统一管理的体制(不含未纳入省市考试机构统一管理的中职学校)。其中,招收五年制高职(含深度贫困县五年中高职贯通免费定向培养试点)、民族地区“9+3”免费教育计划内地中职学校(以下简称民族地区“9+3”)、三年制中职和自主招收高中毕业生的录取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部分高职学院面向藏区高中起点试办“1+2”模式高职教育(简称藏区“1+2”)的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体制。

  (一)招收五年制高职(含深度贫困县五年中高职贯通免费定向培养试点)录取工作由四川省五年制高职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录取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进行。

  (二)民族地区“9+3”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招考委、省教育厅领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组织州(市)教育局、招考办和招生学校全省统一组织进行。

  (三)藏区“1+2”招生录取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按我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相关要求执行。

  (四)中等职业学校(含省外有在川招生计划的中职学校)三年制统一招生、自主招生的录取工作,由生源所在地的市(州)招考委或市(州)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领导小组领导与管理,市(州)招考办负责组织实施。

  二、录取工作办法

  (一)统一招生录取工作

  1.录取时间

  (1)五年制高职(含深度贫困县五年中高职贯通免费定向培养试点)录取工作于7月3日至7月20日分三个批次进行。深度贫困县五年中高职贯通免费定向培养试点录取工作参加提前批次录取,五年制师范类专业学校参加第一批次的录取,五年制非师范类专业学校参加第二批次的录取。

  (2)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乐山市在我省五年制高职(含深度贫困县五年中高职贯通免费定向培养试点)录取工作结束后赓即组织民族地区“9+3”招生录取。

  (3)藏区“1+2”招生录取时间安排在8月中、下旬。具体录取时间、地点按普通高校录取工作安排执行。

  (4)中等职业学校三年制中职的统一招生录取工作,在五年制高职(含深度贫困县五年中高职贯通免费定向培养试点)录取工作结束后,由各市(州)招考办赓即组织进行(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乐山市招考办组织的三年制中职统一招生录取工作在民族地区“9+3”录取工作结束后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市(州)招考办确定并通知有关学校。

  2.录取控制分数线

  (1)五年制高职(含深度贫困县五年中高职贯通免费定向培养试点)录取控制分数线

  五年制高职录取控制分数线,由各市(州)招考委根据省教育考试院下达的2018年五年制高职分市(州)招生规模数(仅供划线用)和生源情况进行综合平衡后拟定(原则上不低于本地中考总分的50%),并于7月7日前上报省招考委审定后执行。

  深度贫困县五年中高职贯通免费定向培养试点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由相关州(市)根据四川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教育厅、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达的2018年深度贫困县五年中高职贯通免费定向培养试点计划和生源情况,单独拟定本州(市)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本市(州)2018年五年制高职拟定录取控制分数线),并于7月7日前上报省招考委审定后执行。

  四川艺术职业学院招收深度贫困县五年中高职贯通免费定向培养试点舞蹈表演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测试,学校须于7月5日前将合格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

  (2)民族地区“9+3”录取控制分数线

  相关州(市)招考委根据本州(市)民族地区“9+3”招生计划拟定录取资格分数线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录取资格分数线经省教育厅审定后执行。

  (3)藏区“1+2”录取控制分数线

  藏区“1+2”录取控制分数线由省招考委、省教育厅统一确定为文科、理科均在专科录取控制线下80分。

  (4)三年制中职统一招生

  中等职业学校三年制中职统一招生不划录取控制分数线。

  3.录取方式

  (1)五年制高职(含深度贫困县五年中高职贯通免费定向培养试点)录取工作,采用远程信息传输(含电子邮件和传真等)方式与各市(州)传递录取各类信息。学校按《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8年五年制高职(含深度贫困县五年中高职贯通免费定向培养试点)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直接办理录取有关手续。

  (2)民族地区“9+3”招生录取工作采用现场投档方式,由州(市)招考办提供纸质档案供学校审录。

  (3)藏区“1+2”招生录取采用远程网上录取方式,其数据传递要求按普通高校招生相关文件执行。

  (4)三年制中职统一招生录取工作,各市(州)应结合当地实际,尽可能利用远程信息传输方式传递各类录取数据。采用现场录取方式的市(州),对第一志愿生源数少的学校应及时通知学校。招生学校在录取前应主动加强与生源地区的工作联系,了解招生地区的生源及录取工作情况。

  4.投档及录取

  (1)五年制高职招生

  各市(州)招考办于7月7日前向省教育考试院上报高中阶段统一考试所有考生的成绩库、特征分库及报考五年制高职考生的志愿库。录取时,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各市(州)招考办上报的考生报名库、志愿库、成绩(等级)库、考生特征分数据库以及学校招生规模数、学校在各市(州)的生源分布情况进行综合平衡,适当扩大学校投档比例从高分到低分出档并打印录取新生详情单,学校根据录取新生详情单寄发录取通知书。

  深度贫困县五年中高职贯通免费定向培养试点录取时,省教育考试院根据相关州(市)招考办上报的考生报名库、志愿库、成绩(等级)库以及深度贫困县五年中高职贯通免费定向培养试点计划数,按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出档,并直接打印录取新生详情单交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四川艺术职业学院招收深度贫困县五年中高职贯通免费定向培养试点舞蹈表演专业的考生须专业考试合格,且中考文化成绩达到户籍所在地州(市)五年中高职贯通免费定向培养试点录取控制分数线。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四川艺术职业学院招收深度贫困县五年制中高职贯通免费定向培养试点的招生计划数以及报考考生的中考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出档。

  五年制高职(含深度贫困县五年中高职贯通免费定向培养试点)录取新生名册,由省教育考试院在9月中下旬组织的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补录工作结束后统一打印。

  (2)民族地区“9+3”招生

  民族地区“9+3”招生由州(市)招考办根据分县(市、区)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向学校投档,并提供纸质档案供学校审录。州(市)招考办可视各县(市、区)生源情况在本州(市)内进行计划调整。

  (3)藏区“1+2”招生

  藏区“1+2”招生投档及录取工作按我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求执行。录取工作分两阶段进行,四川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参加第一阶段录取;其余院校参加第二阶段的录取。

  (4)三年制统一招生

  各市(州)招考办根据学校招生规模数,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出档并录取。具体录取工作要求,由各市(州)招考办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并通知招生学校。

  5.录取通知书

  (1)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五年制高职(含深度贫困县五年中高职贯通免费定向培养试点)新生录取通知书由学校自行印制,省招考委加盖“录取专用章”予以确认。

  (2)民族地区“9+3”新生录取通知书由学校自行印制,通知书是否加盖生源所在地招考委“录取专用章”,由各市(州)招考委确定。

  (3)藏区“1+2”新生录取通知书发放工作,按普通高校招生相关规定执行。

  (4)中等职业学校统一招生录取新生通知书由学校自行印制,通知书是否加盖生源所在地招考委“录取专用章”,由各市(州)招考委确定。

  中等职业学校向学生发录取通知书时,应按我省中等职业教育资助体系要求,寄发相关申请表和申请指南。

  (二)自主招生录取工作

  符合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条件的考生,直接与就读中等职业学校联系,按学校自主招生录取工作要求报名。

  自主招收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的中等职业学校,须按生源所在地市(州)招考委、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办理相关录取手续。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的中职学校可在考生参加中考的市(州)招考办办理自主招生录取手续。

  1.录取时间

  中等职业学校(含省外有在川招生计划的中职学校)按生源所在地市(州)招考办确定的时间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2.录取控制分数线

  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不划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和招生规模数择优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

  3.录取方式

  中等职业学校(含省外有在川招生计划的中职学校)自主招收应(往)届初(高)中毕业学生的招生录取方式,按生源所在地市(州)招考办规定的办法执行。

  4.录取通知书

  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录取新生通知书由学校自行印制,通知书是否加盖生源所在地招考委“录取专用章”,由各市(州)招考委确定。

  中等职业学校向自主招生学生发录取通知书时,应按我省中等职业教育资助体系要求,寄发相关申请表和申请指南。

  (三)中等职业学校跨省招生录取工作

  中职学校(含省内、省外)跨省招生须经教育部批准,并在生源所在地教育厅(教委)备案方可进行招生。

  具有跨省招生计划的省外中职学校在我省的招生录取工作,按我省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相关规定执行。

  (四)中等职业学校补录工作

  省教育考试院于9月下旬统一组织各市(州)招考办集中办理中等职业学校统一招生和自主招生的补录手续。具体补录办法另文通知。

  三、录取照顾政策

  (一)初中毕业生报考五年制高职录取照顾政策

  下列考生,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线的,调档供学校审录。

  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和峨边县、马边县、米易县、盐边县、石棉县、北川县、平武县、汉源县、宝兴县、兴文县、宣汉县、叙永县、古蔺县、筠连县、珙县、屏山县、荥经县、攀枝花市仁和区、乐山市金口河区(以下简称“三州十七县两区”)的考生及攀枝花东区、西区的考生,可在20分的范围内适当照顾加分,具体加分办法和加分幅度,由相关市(州)招考委拟定并报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审定同意后执行。

  三州十七县两区以外的市(州)、县市、区的杂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2021年起,初中毕业的杂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不再享受此项加分照顾政策,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归国华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

  4.烈士子女加20分。

  5.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符合多种照顾条件的,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分值的加分项目,不再累计加分。

  符合以上第3条、第4条、第5条照顾条件的考生,须有市(州)以上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和原始证件。

  符合照顾政策条件的考生的加分(即特征分)材料由市(州)招考办审核后,按省教育考试院下发的特征分数据库结构,建立考生特征分数据库,于7月7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

  (二)三年制中职学校录取时,应优先录取符合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公安英烈、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需要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以任选中等职业学校,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落实。

  (三)其他政策规定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业的考生,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录取。

  幼儿师范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是否招收男生以及招收男生的比例由招生学校确定,在省教育考试院或市(州)招考办公布学校招生规模数和招生专业目录时一并向社会公布。

  除经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批准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其他专业均不得划分录取男女生的比例。学校在录取中不得歧视女生,不得歧视应试非英语语种的考生。

  四、五年制高职录取组织机构与职责

  五年制高职(含深度贫困县五年中高职贯通免费定向培养试点)实行全省统一录取,省五年制高职(含深度贫困县五年中高职贯通免费定向培养试点)录取领导小组由省招考委、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组成,全权处理录取事务。

  录取领导小组下设政策协调组、计划管理组、信息技术组、行政秘书组、信访监察组。各组的职责是:

  政策协调组:录取期间负责录取政策、办法、录取时间、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等招生录取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检查复核学校完成招生任务的情况以及录取的新生资格情况;负责五年制高职(含深度贫困县五年中高职贯通免费定向培养试点)录取场各相关方面工作的联络和协调。

  计划管理组:负责管理招生计划;统计有关录取数据;监督学校及市(州)招考办招生计划执行情况;协调处理有关计划等方面的问题。

  信息技术组:负责与市(州)招考办的信息联络和考生各类信息的技术处理,建立准确完备的考生信息库;建立和维护计算机网络系统;负责各学校生源统计;负责投档并打印学校录取新生详情单和录取新生名册;对各市(州)信息化辅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行政秘书组:负责学校录取工作人员的报到及食宿安排;管理和使用公章、录取专用章;组织有关会议,负责公文处理、文印、打印和邮寄新生录取通知书;分发录取新生名册;负责组织录取工作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单位的联络工作;负责录取场安全保卫工作。

  信访监察组:负责查处录取违纪舞弊事件;接待来信来访咨询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录取工作纪律

  各级招考办和学校录取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教育部以及省招考委、省教育厅有关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认真遵守《录取工作人员守则》,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严肃查处有偿招生等违规违纪问题,确保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顺利开展。

  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考生成绩和志愿,不得伪造各类加分证明材料,不得代领考生“录取通知书”。招生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指名提取无本校志愿的考生档案,不得以任何名义降低标准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不得无计划招生。录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泄露录取工作情况。对违规违纪者,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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