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国考|2019国考招警公安基础知识: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更新时间:2020-01-20 来源:公务员考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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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人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三)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四)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形。


涉及卖 淫、赌 博、毒品的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二、当场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 身份。


(二)收集证据。


(三)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四)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六)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人民警察1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人民警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24小时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交通警察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2日内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在旅客列车、民航飞机、水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返回后的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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