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律顾问工作总结法律顾问年度工作报告【汇编三篇】

更新时间:2023-09-17 来源:法律顾问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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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律师法律顾问工作总结法律顾问年度工作报告【汇编三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篇一】律师法律顾问工作总结法律顾问年度工作报告

一、顾问律师

二、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下列事项:

三、委托期限

四、律师顾问费及支付方式

五、律师办案费及支付方式

(含差旅费、查询费、交通费等)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材料和情况及配合律师开展工作。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虚假材料;

(2)甲方拒付律师代理费或办案费;

2、乙方应对委托事项所涉及的甲方情况予以保密。

八、特别约定

根据北京市司法局的有关规定,双方特作如下特别约定:

甲方在乙方未完成委托事项前非乙方过错或非乙方原因导致委托事项无法完成,甲方要求退费的,应以书面形成通知乙方,乙方15日内书面答复甲方并双方达成书面解除合同协议(不作答复或未达成书面解除合同的,乙方不执行该条约定)。

办案按实报销处理,代理费双方同意按以下办法处理:

1、乙方已全部办理甲方委托事项的,乙方不退代理费;

3、乙方未办理甲方委托事项的,乙方对甲方已交费用除扣除14.25%的已开票税费外,全部退费给甲方。

4、完成工作量协议有约定的按协议执行;协议没有约定的,双方重新约定;双方达不成约定的按本协议的争议方式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乙方在确认收到付款后,开始服务。

【篇二】律师法律顾问工作总结法律顾问年度工作报告

(一)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二)发行人依据《股票条例》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其所聘请的律师 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制作律师工作报告

(三)法律意见书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申 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文件之一。律师工作报告随申报材料上报, 存证监会备案。

(四)法律意见书按照下述《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的各项提示,?只表 述结论性的意见(一般不超过3000字)。律师工作报告应当就律师的工作过程、 下述《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所涉及的 事实及其发展过程、每一法律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详尽、完 整的阐述,并就疑难问题展开讨论和说明。

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事项或者律师已经勤勉尽责仍不能 对其法律适用作出确定意见的事顶,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并且应当指出上述事项 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程度。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在行文中不宜使用“假设”、“推定”一类措辞;但 是可以使用“经核查,未发现”等措辞。对于某些可以依法作出假设的事实,原件的真实性和对企业重要管理人员的书面陈述的信赖。等等)?可以直接说 明没有再作进一步的验证。

(七)律师可以要求发行人就某些事宜作出书面保证;但是,无论有无发行人 的书面保证,律师仍受勤勉尽责义务的约束,不得出具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 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法律意见。

(八)发行人申报材料上报后,如有任何改动,必须立即通知律师,?并经过律 师的书面确认;该书面确认意见应当立即报送证监会。如有必要,律师应当对法 律意见书作出相应的修改或者补充,并将其反映在工作报告中。

(九)如果发行人取得发行、上市的许可,律师应当发表补充意见,说明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至招股说明书发布日期间,?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内容及发行人的 法律地位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如有重大变化事顶,应当就此发表法律意见同 修改后的招股说明书一起上报证监会。

容或有重大遗漏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在股票发行、上市筹备过程中,可以选择适 当的时机,以工作报告的形式向发行人提供法律意见,并且不断补充、修改工作 报告;只有等到全部工作结束后,发行、上市申报材料正式上报时,?方可出具法 律意见书。

(十一)根据《股票条例》的规定,?法律意见书应当在发行人向地方政府或 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之前完成;但是,如果地方政府或者 中央企业主管部门认可,承办律师可以先行提交法律意见书的草稿,待地方政府 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再签署法律意见书报送证监会的法律 意贝书应当是经二名以上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签字、盖章的正式文本。 (十二)本准则供发行人律师使用,供主承销商律师参考主承销商律师出 具法律意见书的范围和内容与发行人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范围和内容应当各 有侧重。

主承销商律师应当对主承销商负责,主要就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规范性作出充分说明。

(十三)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

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公司xxxx年度

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xx公司(发行人):

(引言)

1、说明根据《股票条例》第十三条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1)发行人(或者主发起人)的常年法律顾问;

1、说明根据《聘请律师协议》,对审查过的事项作概括引述。

2、说明是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3、说明仅就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有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 计、审计、资产评比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说明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1、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2、律师已经证实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律师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 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该次股票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5、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其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篇三】律师法律顾问工作总结法律顾问年度工作报告

1、1 为了指导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制订本规范。

1、2 本规范规定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的范围和基本要求、基本内容、出具程序、修改程序、反馈意见及工作底稿等。

2、1 本规范适用于本所全体律师。

2、2 下列人员应通晓本规范:

1)律师

2、3 下列人员应了解本规范:

1)业务辅助人员

3、1 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对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3、2 律师工作报告:是指律师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的文本。

3、3 工作底稿:是指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文件、会议纪要、谈话记录等资料。

本规范的编制和修订由本所标准化委员会提出,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后,由主任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

(2)委托人要求律师就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的;

(3)本所作业文件要求的;

(4)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法律事务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

6、2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作业文件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有明确规定的,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时应符合有关规定。某些具体规定确实对委托人不适用的,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但应向委托人说明变更的原因。

6、3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用的语词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xxx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本所作业文件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7、1 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

7、1、1 法律意见书开头部分

(1)法律意见书开头部分应载明,律师是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2)律师应承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3)律师应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委托人委托事项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律师应承诺同意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律师应承诺同意委托人部分或全部引用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委托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律师可作出其他适当声明,但不得做出违反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的免责声明。

7、1、2 法律意见书正文

律师应在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对委托人委托的事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应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

7、1、3 总体结论性意见

(1)律师应对委托人委托的事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明确发表总体结论性意见。

(2)律师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发表肯定性意见的,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7、2 律师工作报告的基本内容

7、2、1 律师工作报告开头部分

律师工作报告开头部分应载明,律师是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律师工作报告。

7、2、2 律师工作报告引言

(1)可以简介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地及时间、业务范围、执业律师人数、本次签名律师的执业记录及其主要经历、联系方式等。

(2)说明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与委托人相互沟通的情况,对委托人提供材料的查验、走访、谈话记录、现场勘查记录、查阅文件的情况,以及工作时间等。

7、2、3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委托人的章程等规定,委托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可能引致的风险等。

(2)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8、1 提交委托人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应是经至少一名以上执业律师签名,并经本所加盖公章、签署日期的正式文本。

8、2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在经本所盖章前,应经至少两名以上合伙人审阅并签署“同意”意见。

9、1 律师签署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提交委托人后,不得收回进行修改。如律师认为需补充或更正,应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9、2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提交委托人后,律师应关注委托人的反馈意见。委托人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提出疑问的,律师认为有必要,可以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报告。

10、1 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同时,应制作工作底稿。

10、2 律师应及时、准确、真实地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的质量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10、3 工作底稿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4)重大合同、协议及其他重要文件和会议记录的摘要或副本;

(6)委托人及相关人员的书面保证或声明书的复印件;

(7)对保留意见及疑难问题所作的说明;

10、4 上述资料应注明来源。凡涉及律师向有关当事人调查所作的记录,应由当事人和律师本人签名。

10、5 工作底稿由承办律师根据ty/gl05、03《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规定立卷归档。

ty/gl02、01《律师执业规范》

ty/gl02、02《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ty/gl05、03《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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