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小法庭剧本--校园欺凌四篇

更新时间:2024-03-15 来源:校园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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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主要是由台词和舞台指示组成的,是戏剧艺术创作的文本基础,编导与演员演出的依据。与剧本类似的词汇还包括脚本、剧作等等。它是以代言体方式为主,表现故事情节的文学样式。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模拟小法庭剧本--校园欺凌四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模拟小法庭剧本--校园欺凌1

  专业:法律事务

  姓名:×××

  学号:1123456789

  书记员:下面请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9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之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王楠是否到庭?原告:到庭

  书记员:原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原代:到庭

  书记员:原告证人是否到庭?原代:到庭

  书记员:被告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被告:到庭

  书记员: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被代:到庭

  书记员:被告证人是否到庭被代:到庭书记员:请注意,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法庭规则。〈1〉未经法庭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录音、录像。

  〈2〉与本案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3〉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4〉不准鼓掌,不准喧哗。〈5〉不准发言,不准提问。

  〈6〉携带手机、寻呼机者需关机。〈7〉不得从事其他妨碍审判的行为。凡违反上述法庭规则者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逐出法庭,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宣读完毕。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合议庭入庭]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及其代理人、证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全体请坐

  审判长:王楠诉江北市人事局对其“不予录用”行政决定不服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现有江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审判长:王双喜;审判员:徐凌飞,刘燕,依法组成合议庭,冯玉红担任本案书记员。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原告:王楠审判长:年龄?原告:24岁审判长:民族?原告:汉族审判长:籍贯?

  原告:远东省江北市审判长:住址?

  原告:江北市咸安区解放路20号审判长:原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原代:(宣读)审判长:被告?

  被告:江北市人事局审判长:法定代表人?被告:刘铁

  审判长:住所地?

  被告:江北市东山区中华路11号审判长:被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被代:(宣读)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原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被告:没有

  审判长: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出庭人员身份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2.3.4.5.6.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进行辩论的权利提起上诉的权利查阅有关资料的权利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承办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员或其他人员回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你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不申请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负有以下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遵守诉讼秩序

  3.履行发生法律效率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审判长:原告,是否听清楚?原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是否听清楚?被告:听清楚了[法庭调查阶段]审判员:可以询问

  被代:证人,你可记得,原告在你院进行乙型肝炎五项检测是什么时候?证人:2003年8月20日被代:检测结果是什么?

  证人:在乙型肝炎五项检测中第一四五项呈阳性,即医学上所称的小三阳被代:你能否解释一下什么是小三阳?证人:所谓小三阳就是指乙肝五项检测中表面抗原,E抗体,核心抗体呈阳性,它的病毒复制较慢,有传染性。

  被代:你院综合原告的各项体检结果做出的体检结论是什么?证人:不合格

  被代:这结论是根据什么做出的?

  证人:是依据《远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和我院的体检结果做出的。被代:询问完毕。

  审判员:原告有无要询问证人的?原代:有。

  审判员:可以询问

  原代:证人,你的职称是什么?证人:副主任医师

  原代:你从事这一工作有多长时间?证人:10年

  原代:2003年8月20日我当事人在你院所做的体检结论是什么?证人:体检不合格

  原代:作为医疗机构,你们有什么资格做出这种不合格的结论呢?证人:我院是依据江北市人事局的委托。原代:询问完毕。

  审判员:证人,休庭后到书记员处看笔录,有错误可以补正,无错误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证人李晶,你可以退庭了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被代:请法庭准许证人解放军863医院传染病科主任医师、远东省乙型肝炎治协会副会长边霞出庭做证。

  审判长:传证人边霞到庭(告诉证人可以坐下)审判员:证人,你的姓名?证人:边霞审判员:民族证人:蒙古族审判员:工作单位

  证人:解放军863医院审判员:住址

  证人:江北市新城区海洋路101号

  审判员: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实事求是,对所知事实如实陈述,如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证人:听清楚了

  审判员: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审判员:被告方,有要询问证人的吗?被代:有。

  审判员:可以询问

  被代:证人,能否告诉法庭你院的级别?证人:国家三甲医院被代:作为公务员招录体检复检的指定医院你院对原告王楠作出的复检结论是什么?

  证人:体检不合格被代:询问完毕。

  审判员:原告方,有要询问证人的吗?原代:有。审判员:可以询问

  原代:证人,你的职称是什么?证人:传染病科主任医师

  原代:你从事这一工作有多长时间?证人:15年

  原代:2003年8月25日我当事人在你院所做乙型肝炎五项检测结果是什么?证人:在两对半检测中她的一五两项呈阳性。原代:能否说一下一五阳与小三阳的区别?证人:在乙型肝炎五项检测指标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两对半检测中,小三阳表现为表面抗原,E抗体,核心抗体,一四五三项均呈阳性,一五阳是表面抗原,核心抗体一五两项呈阳性。小三阳是急性乙肝病毒感染趋向恢复,病毒复制较慢,传染性相对较小;一五阳是新近感染乙肝病毒或向慢性化发展,是乙肝病毒的慢性携带者。

  原代:一五阳是否具有传染性?

  证人:一五阳由于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其可排出病毒成为传染源,因此我们认为它具有传染性。

  原代:我的询问完毕

  审判员:证人,休庭后到书记员处看笔录,有错误可以补正,无错误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证人边霞你可以退庭了。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被代: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进行举证,在此期间,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疑,盘问,在询问原告方证人时要注意语言文明,得体,不得对其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原告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代:有.请求法庭准许出示第一份证据我当事人于2003年5月30日江北市人事局组织的公务员招录考试笔试,面试成绩单各一份用以证明我当事人在此次公务员招录考试中综合成绩排名第一。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被告

  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被代:没有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原代:请求法庭准许出示第二份证据《远东省人事厅行政复议决定书》行复字(第03023号)一份用以证明我当事人对江北市人事局行政决定不服,提起过行政复议。

  审判长:被告,是否收到过该行政复议决定书?被代:收到过。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

  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被代:没有异议。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代:有.请法庭允许出示第三份证据远东省人民医院传染病科主任医师姚波出具的我当事人于2003年9月10日在该院所做乙型肝炎五项检测结果一份用以证明我当事人的检测结果为“一五阳”属于乙肝病毒携带者。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被告

  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

  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被代:没有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原?告:有请法庭允许证人远东省人民医院传染病科主任医师姚波出庭作证,用以证明我当事人于2003年9月10日在该院所做乙型肝炎五项检测结果为“一五阳”。

  审判长:传证人姚波到庭。证人你可以坐下。审判员:证人,你的姓名?证人:姚波审判员:民族?证人:汉族

  审判员:工作单位?证人:远东省人民医院审判员:住址?

  证人:远东省人民医院家属楼15楼807室

  审判员:姚波,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实事求是,对所知事实如实陈述,如有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证人:听清楚了

  审判员: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证人:(签字)

  审判员:原告有无要询问证人的?原代:有。审判员:可以询问

  原代:有。证人,你的职称是什么?证人:传染病科主任医师。

  原代:你从事这一工作有多长时间?证人:16年

  原代:2003年9月10日我当事人在你院所作的乙型肝炎五项检测的结果是什么?证人:乙型肝炎五项检测中,表面抗原和核心抗体呈阳性,也就是“一五阳”,肝功正常,B超检查正常,没有肝炎症状及体征。原代:一五阳与小三阳有什么区别?

  证人:小三阳是乙肝五项检测中一,四,五项呈阳性,即表面抗原,E抗体,核心抗体呈阳性,而一五阳是表面抗原,核心抗体呈阳性。小三阳的传染性很小,而一五阳确切的说不具有传染性。

  原代:这么说,一五阳是不具有任何传染性的,对吗?证人:是的。不具有传染性。原代:询问完毕。

  审判员:被告有无要询问证人的?被代:有。审判员:可以询问

  被代:证人,你与原告以前是否认识?证人:不认识。

  被代:你是否记得原告是何时到你院做何种检测的?证人:她是2003年9月10日去我院所做的乙型肝炎五项检测,即通常所说的两对半检测。

  被代:你确定在你院检测的人就是本案的原告王楠吗?证人:是的,我确定就是她被代:你怎么会记得这么清楚?

  证人:因为那天早上下了雨,我比平时去的晚了些,而且那天就她一个人在那等候检查,我们在检查之前聊了几句,所以记得清楚。被代:好,我的询问完毕。

  审判员:证人,休庭后到书记员处看笔录,有错误可以补正,无错误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证人姚波,你可以退庭了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原代:有。请法庭允许出示第五份证据美国斯坦福大学亚洲肝病中心所做的研究报告一份用以证明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具有任何传染性。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被告

  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代:有异议!美国斯坦福大学的研究结果只属外国学术组织的学术观点,不足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

  审判长:本庭会考虑你的意见。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原代:没有

  审判长:经征求合议庭成员的意见,对通过当庭质证的下列当事人所举之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的法律效力进行确认:

  被告方的证据有:

  (1)远东省人事厅,卫生厅共同制定的《远东省国家公务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一份

  (2)江北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体检结论书一份(3)解放军863医院出具的体检结论书一份(4)证人李晶,边霞的证言。原告方的证据有:

  (1)公务员考试笔试,面试成绩单各一份(2)行政复议决定书一份

  (3)远东省人民医院出具的体检结论书一份(4)证人姚波的证言

  (5)美国斯坦福大学亚洲肝病中心研究报告一份

  以上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证明效力本庭均予以认定。[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应就本案的主要事实、证据以及做出具体

  行政行为的依据展开辩论,不在枝节问题上或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上纠缠,辩论应当

  实事求是,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不得责骂或进行人身攻击。首先由原告方发表代理意见原代:(代理词)

  审判长:由被告发表代理意见被代:(代理词)

  审判长:下面进行自由辩论,原告方先发言。

  原代:我们认为,作为医疗机构,医院没有权利对一个人做出不符合公务员体检标准的结论,它只能就一个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做出医学检查,不能做出具有强制性的结论。被代:我们认为普通医院的确是无权对一个人是否符合公务员体检标准做出结论,但江北市第一人民医院及解放军863医院是经我当事人江北市人事局根据《远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所指定的对报考公务员的考生进行体检的综合性医院,其是有权对考生做出体检结论的。

  原代:经检查,我当事人为“一五阳”,属于乙肝病毒携带者。《远东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中非常明确地列出了属于“乙肝两对半检查不合格”的七种情况,包括大小三阳在内,其中并不包括一五阳的情况,被告对此如何解释?被代:请原告律师明确,我当事人江北市人事局是行政机关,而非医疗机构。我当事人只根据指定医院做出的体检结论做出行政行为,不考虑其他因素。原代:但是被告江北市人事局并没有提出哪部法律,法规,规章的哪一条款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被录用为公务员。被代:《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六款和《远东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第十六条第五款中都明确规定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身体健康这一条件。原告律师能否指出哪部法律,法规中规定了乙肝病毒携带者属于身体健康,能够担任国家公务员?

  原代:我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中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应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我当事人报考的是江北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职位,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除外情况,而《远定省国家公务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违反了上述规定,不具有参照性。

  被代:《远定省国家公务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是远东省人事厅,卫生厅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所制定的,是远东省依法对录用国家公务员时所适用的,其充分考虑到国家公务员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及社会公共利益,才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做出必要的限制,这与《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并不冲突,属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应得到承认。原代:我们认为身体健康的含义,就是必须具备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只要医学证明其身体条件能够保证履行职责就可以录用。因此,非健康因素不应该成为我当事人被拒绝录用的理由,就录用公务员来说是必要的,但是,如果这种条件超出了工作性质的需要,就会构成歧视。江北市人事局的做法实际上违背了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严重侵犯了我当事人的平等权利。被代:对原告律师所提出的身体健康的含义,我们认为纯属个人观点,毫无依据。因为在《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中也只原则性要求公务员必须身体健康,并未做出具体规定。其次,原告方将不录取乙肝患者为公务员视为乙肝歧视侵犯其平等权利,这种观点本身就存在问题。首先,宪法上规定的平等权利并不是绝对的,宪法上确保的是机会均等的权利,要获得相应职位还得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标准和资格要求。我当事人江北市人事局作为组织招考机关并没有限制原告参加公务员考试和进行体检,而是严格按照《远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做出“不予录用”的决定,这并不构成对原告的歧视和侵犯其平等权。原代:根据美国斯坦福大学亚洲肝病研究中心的报告表明,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医学上已经被视为健康的人,如果不是歧视为什么要拒录乙肝患者为公务员呢?公民通过担任公务员的职务,参与国家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行使《宪法》上的政治权利,被告的拒录行为,不是连宪法所确认和保护的公民的政治权利也剥夺了吗?

  被代:我们认为首先那是美国的研究结果,我国医疗权威组织未曾公布这样的结论,我当事人依据的是我省的规范性文件和指定医院做出的体检结论,而不是国外某个学术机构的学术观点。其次,我当事人的行政行为并不存在剥夺原告政治权利的情况,刚才我方在代理词中已经阐述了平等权的含义,报考公务员参与国家管理仅是公民实现其政治权利的途径之一,且考虑到公务员接触人员多,范围广等情况,对录取国家公务员提出较高要求也是必要的,这是我当事人江北市人事局人事选择权的体现。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观点?原代:没有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观点?被代:没有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补充证据向本庭出示?原代:没有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补充证据向本庭出示?被代:没有

  审判长:原告方作最后陈述原告:审判长,审判员:如果说被告依据初检结论“小三阳”做出“不予录用”的行政决定我认为是可以谅解的。但是,被告在复检医院出具“一五阳”即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体检结论之后,依然无视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不予录用”的行政决定,是对我的恶意歧视!恳请法庭维护全中国1.2亿多乙肝患者的平等就业权和违法参与国家政治,经济管理的宪法权利。依法做出公正判决,判决被告的行政决定违法。还法律,法规的本来面目!审判长:被告方作最后陈述

  被告:审判长,审判员:我局招录公务员工作历来贯彻的是在法律范围内“任人为贤”的方针,原告王楠的确是一个非常优秀的人才,但面对其“不合格”,的体检结论,为了正确使用法律、法规,为了更好的实现政府职能,已达到服务社会,造福人民的目的。考虑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本局不得不依法对原告王楠做出“不予录用”的行政决定,请求法院给与依法判决。

  审判长:经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争议集中于被告的行政决定是否合法,并从三个方面展开辩驳:

  (一)法律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二)体检标准是否应与职位相符

  (三)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平等权利和政治权利

  原告方认为:《远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细则(试行)》与国家规定不符,其笔试,面试成绩合格,体检标准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应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被告不予录用的行为属违法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平等就业权利和政治权利

  被告方认为:《远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细则(试行)》是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制定的,原告的体检结论不合格,根据《远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细则(试行)》不应录用,其行为属合法的行政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平等就业权利和政治权利

  审判长:下面合议庭进行合议,待合议后,对本案进行当庭宣判。休庭后,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到书记员处查阅庭审笔录,并签名。如有遗漏差错,有权申请补正。

  休庭!(敲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书记员:休庭结束,现在复庭。全体起立,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庭。

  审判长:本案经合议庭认真评议,本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是非责任已经明确,下面进行宣判(宣读判决书)

  审判长:(宣读完毕)原告,是否上诉?原?告:不上诉

  审判长:被告,是否上诉?被?告:不上诉

  审判长:闭庭!(敲法槌) 

模拟小法庭剧本--校园欺凌2

  书记员:(注意:书记员应站着念)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不用读)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谢谢书记员,请坐。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我叫,男,196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康定县姑咱镇黑日村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原告委托代理人:我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被告:我叫,女,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康定县姑咱镇黑日村

  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被告委托代理人:我叫,康定县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判长:原告,你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没的

  审判长:被告,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没的异议

  审判长: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敲法槌)

  陪审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第12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担任审判长,担任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46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在开庭过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项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且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

  审判长:原告,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请求?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

  审判长:之前本院的立案流程机构已经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须知,须知中已经载明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必须履行的诉讼义务。对此,原告方是否已经明确?

  原告:已经明确

  审判长:被告是否已经明确?

  被告:明确了

  陪审2:庭审分四个阶段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评议与宣判。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当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诉讼代理人:诉讼请求:一、判令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无效;二、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调查费用及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4年9月某日,在学校的大门口外50米拐角处,被告挟持原告到校外以持刀威胁强行索要钱财,抢得原告随身所带的三星N9100(价值人民币1400元)以及随身所带现金人民币100元整,在被告欲逃跑时因怕原告报警,对其拳脚相加,致使身体多处受伤住院。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追缴现金50元,水果刀一把,钱包一个,手机一部(均暂存本院)

  审判长:原告对起诉内容还有无补充?

  原告:(自己发挥)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发表你们的答辩意见。

  答辩人:审判长、两位陪审员好,下面由我代表我的当事人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审判长:被告对答辩意见有无补充?

模拟小法庭剧本--校园欺凌3

  书记员:原告王菲与被告张乐奕、海南天涯在线网络有限公司名誉侵权纠纷一案,法庭审理即将开始,请肃静!

  书记员:传原告、被告到庭就坐。

  书记员:请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就坐。

  书记员:先查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原告王菲已到庭。

  原告代理人1: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雁峰已到庭。

  原告代理人2:原告委托代理人董宇琼已到庭。

  被告:被告张乐奕已到庭。

  被告代理人1: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春谊已到庭。

  被告代理人2:被告委托代理人李诗已到庭。

  被告天涯: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明已到庭

  被告天涯代理人:被告天涯在线委托代理人蒋桂阳已到庭。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相互间不得进行谩骂、侮辱等人身攻击。发言、陈述、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①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②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③不得发言、提问;④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⑤不得使用传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3)新闻记者旁听,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

  (4)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审判长:全体人员坐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首先核对原告及代理人身份:

  原告:王菲,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公园南路6号。

  原告代理人1:张雁峰,男,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代理人2:董宇琼,男,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审判长:下面核对被告及代理人身份;

  被告:张乐奕,男,197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北京家古文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UHN国际村9号楼8单元803室。

  被告代理人1:李春谊,女,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殊代理,包括代为出庭、

  辩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承认,代为和解。

  被告代理人2:李诗,女,北京市中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包括代为出庭、辩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承认,代为和解。

  被告天涯: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宾海大道珠江广场帝都大厦10楼B座。法定代表人邢明,总裁。

  被告天涯代理人:蒋桂阳,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麓道客新村3巷4号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资格无异议,经合议庭合议,本庭予以确认。上述人员均可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审判员1: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被告天涯:无异议。

  审判员2: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审判长:(敲击法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1庭现在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之规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菲诉被告张乐奕、海南天涯在线公司名誉侵权纠纷一案。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

  第1款的规定,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徐娟、审判员戚俊杰、审判员夏莉、人民陪审员朱明亮、林芳萍组成合议庭,审判员徐娟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郑屹担任法庭纪录。

  审判长: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本院已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分别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告知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审判员1:各方当事人,本院的诉讼须知收到没有?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告:诉讼须知收到,权利、义务清楚。

  被告:诉讼须知收到,权利、义务清楚。

  被告天涯:诉讼须知收到,权利、义务清楚。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和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审判员2: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回避

  被告天涯: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本案系民事纠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对本案先行调解?

  原告:不同意调解。

  被告:不同意调解。

  被告天涯:不同意调解

  审判长:鉴于原告、被告不愿意调解处理,故法庭不再主持调解。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审判员1:原告简要陈述案件事实或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宣读起诉状(略)。

  审判员2:被告针对原告起诉中的请求和理由进行答辩或宣读答辩状被告:宣读答辩状(略)审判长:根据原告的诉称和被告的辩称,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没有争议:

  1、原告与妻子感情不和。

  2、被告在其注册的网站“北飞的候鸟”上刊登了《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等文章。

  3、被告在“大旗网”网站上撰写了《青春透明如醇酒,可饮可尽可别离》一文。

  4、被告将原告基本信息发布于网络上,最终导致了网民的人肉搜索。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本庭的上述归纳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被告天涯:无异议。

  审判长:对上述无争议的事实,本庭予以认定。

  审判长:经双方当事人陈述,本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被告行为是否侵犯原告隐私权、名誉权。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本庭归纳的本案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被告天涯:无异议。

  审判员1: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举证和质证应当注意:

  (1)举证和质证应当围绕各自的诉讼主张和本案的争执焦点进行;

  (2)举证时应当宣读证据的名称、证据的主要内容,并说明证据的来源和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

  (3)质证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等方面提出意见。审判员2:先由原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和出示有关证据,由被告进行质证。原告出示并宣读如下证据:

  证据1、被告在网络上所发文章的百度数据网页快照4份;用以证明被告所为侵犯了我的名誉权及隐私权。

  证据2、我的2007年12月的工资条一份

  证据3、死者姜岩生前的移动通信通话记录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所述姜岩是在与我及家人通话后才自杀的;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刚才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有异议,我对证据3有异议。在2007年12月29日晚,姜岩与原告父亲通话后,因绝望跳楼自杀死亡。原告在与姜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并与姜岩分居,夫妻关系恶化是造成姜岩自杀的根本原因。

  审判长:原告,你对被告质证意见有无补充意见或反驳意见?

  原告代理1:有异议。姜岩的通信记录确实能够证明在她自杀前我及家人并未与其通话。审判员2:被告有无其他补充意见?

  被告:我对于证据1有异议。姜岩生前通过其个人博客《北飞的候鸟》,以日记形式记录了因原告第三者而受到极大伤害以致绝望的事实。我是姜岩的大学同学,和姜岩其他的朋友一样,我对姜岩的死亡感到非常悲伤及同情。为对姜岩进行缅怀,姜岩的亲属、朋友自发设立了“北飞的候鸟”网站,由我出面申请注册了域名,并负责对网站进行管理。姜岩的亲属、朋友通过该网站发表纪念文章,并对姜岩生前的博客文章进行了收集整理。

  被告天涯:我对证据1有异议。我公司“北飞的候鸟”网站发表的相关文章系通过对姜岩的博文整理而写,对事件经过的陈述符合事实,对相关事件及人物的评价符合公序良俗。另外,王菲原工作单位于2008年1月11日发布的声明显示,王菲是主动向单位辞职,且其辞职时间为2008年1月11日之前,而“北飞的候鸟”网站申请注册时间为2008年1月11日。王菲所主张的工资损失不成立。

  被告天涯代理人:王菲因为对婚姻不忠导致妻子姜岩自杀,对于上述事件进行陈述以及评价,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我的网站不构成对王菲名誉权的侵犯。我对于网站的管理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王菲所获社会评价与其对婚姻不忠诚的不道德行为相适应,损害后果证据不足,且与网站中刊登的文章无因果关系。

  人民陪审员1:原告有没有异议?

  原告代理1:有异议。我认为“北飞的候鸟”网站上刊登的以下文章中披露了原告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并包含有侮辱和诽谤的内容,侵犯了其隐私权和名誉权:《哀莫大于心死》一文于2008年1月11日由张乐奕根据姜红口述整理而成的,文章采用按照时间排序的方式向读者介绍了姜岩自杀事件发展的过程。在文章前部,张乐奕写到“这里的留言是开放的,不会象天涯那里被封贴”;介绍事件的人物时写到“姜岩:因为婚姻出现第三者而且无法承受丈夫及丈夫一家的屡次打击,在2007年12月29日晚上23:00选择自杀的女孩儿;王菲:姜岩的丈夫……”。张乐奕将姜岩博客中原告与东某的合影照片在该文中进行粘贴,将原告与姜岩的住所地址、原告的工作单位名称及地址进行了披露,构成侵犯隐私权。《静静的》一文中有“我曾经设想过无数次再见到他的场景,我想,无论怎样,我都一定会先狠狠抽他几记响亮的耳光……只会在父母的羽翼下苟且的可怜虫而已”一段文字,并使用了原告的真实姓名。我主张“北飞的候鸟”网站将带有这种侮辱性文字的文章予以刊登构成侵犯名誉权,披露原告的姓名构成侵犯隐私权。原告代理人2:“北飞的候鸟”网站在刊登《心上的月光》一文时披露了原告的真实姓名,构成侵犯隐私权。另外,张乐奕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撰写了《青春透明如醇酒,可饮可尽可别离》一文,回忆了其与姜岩的交往过程。我认为该文可以证明张乐奕与姜岩藕断丝连,是影响王菲与姜岩夫妻感情的因素之一。另查:张乐奕在管理网站过程中,曾经删除了部分网友的留言,

  并在网站上留言,倡导网友“不要在这里报复性的贴任何人的通信方式、家庭住址,网络上有太多的地方可以搜索到,不要再让他们出现在这里”。

  原告:我为了证实由于此事被工作单位盛世长城国际广告有限公司辞退而产生工资损失,向贵院提供工资清单及盛世长城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在《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中回复的帖子,内容为:“……在得知此事原委之后,公司即决定让王菲、东方两名员工暂时停止工作,以妥善处理此事。其后不久,他们二人即向公司提请辞职,公司已予批准”。我的工资清单显示其2007年12月的月工资收入为19300元。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意见?

  被告天涯:没有了。

  被告代理人2:有。博文中出现的个人信息,都是经姜岩同意的,几乎都是姜岩的口述撰写的,而且其中有很多博文是姜岩自身生前所写。在她死后,我当事人作为其朋友,深表遗憾同情之意,因此充分尊重死者姜岩的意愿,刊登了那些文字。其本意并非让原告王非被人肉搜索。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举证,原告、第三人进行质证。

  被告出示并宣读如下证据:

  证据1、姜岩的遗书,用以证明原告与姜岩之间的感情不和。

  证据2、原告作为乙方与姜岩的父母作为甲方签订关于姜岩后事处理的《协议书》。用以证明原告的“婚外情”事实。

  此外姜岩的姐姐作为我方证人。

  人民陪审员2:原告对被告刚才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有异议。我认为姜岩父母质问我的那些录像不能证明事件的真实情况,他们那时情绪已经失控,这种情况下的言辞和行为是没有证明力的。

  审判长:被告,你对原告的质证意见有无补充意见或反驳意见?

  被告代理1:有异议。姜岩父母正是由于原告的不耻行为导致姜岩自杀而愤怒的,作为姜岩的父母,如果不是得知了事实的真实情况,双方都是一家人,作为原告的岳父岳母怎么可能把女儿的死怪罪在他的头上?所以我认为这段录像能够作为证据有力证明原告所作所为与姜岩死亡之间具有的因果关系。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意见?

  原告:没有了。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到庭。

  审判员1:证人姓名等项

  证人:袁秀,女,系姜岩的姐姐。

  审判长:证人陈述证言

  证人:我和妹妹的感情一直很好,在她生前的最后的一段时间都是我在身边照顾的,因此我说的话全部是真实的,请法官相信。在12月27日晚9:30分,有个姜岩的网友找到我,说姜岩的手机一直关机,感觉有点不大对头。于是我打电话给原告王菲,她说姜岩在家。我着急赶过去,

  还在路上的时候,原告王菲的父亲打电话让我叫120.等到我赶到他家,妹妹先是晕迷不醒,被送往医院之后,情绪十分激动和狂躁,并要找原告对质。回家之后,原告承认假期和第三者出国游玩,并当着姜岩的面说他们相爱了,随后妹妹一直哭晕过去。第二天,也就是,在他们的对峙过程中,我得知原告因为与女同事搞婚外恋,决定要与妹妹离婚,并与一个月之前离开了家,原告父母均知道这件事但不闻不问有意包庇原告并且还非常喜欢第三者。在妹妹自杀当天与原告发生了激烈的冲突,当天晚上,我听到妹妹在客厅落地窗边给原告父亲打电话,当我急忙走出来,妹妹已经不见了„„她是要对婚姻绝望到什么程度才走上了这条路啊!我们一起长大,妹妹一直是个追求完美的人,但是他没料到自己所要求的忠诚的感情遭受这样无情的背叛,他的信仰被彻底粉碎了。我想这就是妹妹选择永远离开的原因吧!

  审判员2:双方对证人有无发问

  被告代理人2:姜岩生前和她丈夫的感情怎么样?

  证人:很不好,我妹妹和她丈夫的感情近年来一直都不是很好,她经常跟我说王菲在外面有外遇让她很苦恼,尤其是最近,她的情绪极不稳定,说她就算写日志也无法排解心中的郁结,我极力劝她看开点,没想到最终她还是自杀了。

  被告代理人2:你提到她有写日志,那么我当事人管理的网站上那些文章是不是就是你妹妹写的日志呢?

  证人:是的。

  被告代理人2:我问完了。

  审判员1:证人退庭。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要否发问对方当事人?

  原告代理人2:请问被告,是否在网站“北飞的候鸟”上刊登了《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青春透明如醇酒,可饮可尽可别离》等文章?

  被告:是的。

  原告代理律师1:被告文中所述是否是自己亲耳听到的或亲眼看到?

  被告:有些是,有些不是,大部分文章我是通过对姜岩生前所留下的博文进行整理而写的。原告代理律师1:我的问题问完了。

  书记员:请被告代理律师发问。

  被告代理律师1:请问原告,姜岩生前是否与你感情破裂导致精神失常?

  原告:这是我们之间的私事,请你不要过多询问。

  被告代理律师2:请问原告的“婚外情”行为是否属实?

  原告:我说过了,我的隐私请你不要多问。

  被告代理律师2:我所问的有关于法庭判断,请如实回答。

  原告:无可奉告。

  审判员2:请被告代理人不要重复询问与本案无关话题。还有问题吗?

  被告代理律师2:没有了。

  审判长:本庭就案件事实向原、被告发问。

  人民陪审员2:被告张乐奕,网站“北飞的候鸟”上刊登了《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青春透明如醇酒,可饮可尽可别离》等文章是否为你所写?

  被告:是的。

  审判员1:原告王菲,被告是在什么时候发表文章的?

  原告:被告是在姜岩自杀后不久发表文章的。

  人民陪审员1:原告王菲,被告发表在网站上的文章所诉是否属实?

  原告:不属实,被告所诉是对我及家庭的诽谤和污蔑,给我及家人造成了极大地影响。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法庭调查的事实部分有无补充意见?

  原告:没有意见。

  被告:没有意见。

  审判长:经法庭调查,本庭综合认证和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1.被告在其注册的网站“北飞的候鸟”上刊登了《哀莫大于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青春透明如醇酒,可饮可尽可别离》等文章。

  2.张乐奕在网络中披露王菲“婚外情”和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属预知后果的有意为之。王菲的“婚外情”、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被披露,成为网民知晓其真实身份的依据之一,引发了众多网民的批评性言论及不满情绪,乃至形成了爆发和蔓延之势。因此,张乐奕在披露王菲婚姻不忠行为的同时,披露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名称、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亦构成了对王菲隐私权的侵害。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原告:没有了。

  被告:没有了。

  审判长:原告对诉讼请求有无放弃或者部分放弃?

  原告:不放弃。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审判长: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原告:婚姻生活是属于我的隐私,被告将其散布在网络上是对我隐私权的侵犯。

  原告代理人1:被告不仅将原告的婚姻家庭生活陈述在网上,还将原告的姓名、住址以及基本信息张贴在网上,给原告及家人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与伤害。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我在网络上所写实根据真实情况陈述,系通过对姜岩生前的博文进行整理而得出,又不是我个人的胡编乱造。

  被告代理人1:被告所述系真实情况,并未对原告进行诽谤、污蔑,只是原告一面之辞。

  被告代理人2:并且,婚外情事实我们已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而网上的那些文章亦可根据姜岩本人原来的日志加以确定,至于其他我当事人所听到的事实亦可求证证人,我当事人作为局外人没有理由会故意地胡编乱造。

  原告代理人1:请问被告代理人,你如何得知被告所述系真实情况?

  被告代理人1:我是通过对原告所述的文章与姜岩生前所写的博文对比得出的。

  被告代理人2:并且原告妻子的姐姐也可证明事实真相。

  原告:被告,你总说是因为我的原因导致了姜岩的自杀,这是极其无聊的。她自己不想自杀我怎么样也不能让她自杀,这是她自己选择的道路。

  被告:你也太无情了,她毕竟之前是你的妻子,你怎么可以这样对她?!

  审判长:(敲击法槌)请不要辩论案情之外的言论。继续发问。

  被告代理人1:原告你说被告所写对你及家人造成了什么影响?

  原告:被告所写的狗屁文章..

  审判长:(敲击法槌)请严肃!

  原告:被告所写文章被多次在网络上转载导致了网民对我进行人肉搜索,很多群情激奋的网民甚至来到我及家人门前闹事,难道这不算是影响么?

  被告:但我所写的对于上述事件进行陈述以及评价,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我的网站不构成对王菲名誉权的侵犯。我对于网站的管理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王菲所获社会评价与其对婚姻不忠诚的不道德行为相适应,损害后果证据不足,且与网站中刊登的文章无因果关系。被告代理人2:不知原告想过没有那些人为什么去他家闹事,那正是对他不耻行径的一种鄙视。人在做天在看,就算我当事人没有发表这些文章,也总会有人知道这事,一可以传十也可以传百。最终的恶果,原告还是要自己承担。所以说原告所说的影响其实都是他自己造成的。我当事人既无恶意也此结果也无因果关系。

  原告:除了张乐奕天涯公司注册管理的网站中也出现了《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该贴捏造事实,对我进行诽谤。

  原告代理人1:众多网友在跟帖时,使用了侮辱性语言,对原告施行了“网络暴力”。网友还不断重复地披露原告和家人的隐私。天涯公司的行为给原告和家人的生活、工作、名誉造成极为恶劣而严重的影响:被骚扰、被单位辞退,其他单位也因之不敢聘用;父母住宅多次被人骚扰,门口两侧贴满诬陷恐吓标语。

  原告代理人2:正式天涯公司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了我方当事人生活上的极大困扰,天涯公司的监管义务应是在自行发现或受害人投诉后及时将涉嫌侵权的信息删除或修改。王菲主张曾经向天涯网进行过投诉,但天涯公司毫无反应。

  被告天涯代理人:我公司天涯网上的信息全部是由上网用户发布,并非我公司发布,我公司不应成为本案被告。我公司在王菲起诉前及时删除了天涯网上《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及相关回复,已经履行了监管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法律责任。根据《互联网电子公告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的规定,网站

  发现有侵权内容存在后及时删除的,不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根据《互联网电子公告管理规定》,网站应对注册用户提示网站上发布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天涯网在用户发帖或回复时都有相应的字体提示以及用户在注册时应当阅读并同意的《天涯社区基本法》及其它相关社区规则。因用户言论导致的侵权责任,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我公司尽到了法定义务,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审判长:经过辩论,本庭认为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已充分阐述了各自的观点,本庭也已认真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和看法,并将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法庭辩论终结。

  审判员1:现在征询各方当事人最后意见。

  原告:我认为被告侵犯了我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被告:我认为我的行为并没有侵犯了原告的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审判员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的原则为自愿合法。下面征询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原告:不愿意。

  被告:不愿意。

  审判长:北京市朝阳区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1庭对原告王菲与被告张乐奕纠纷一案的开庭审理到此结束,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审判长:鉴于原告以及被告不愿意调解处理,故法庭不再主持调解。现在休庭30分钟,合议庭进行评议(敲击法槌)。

  审判长:(敲击法槌)现在继续开庭。根据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的情况,合议庭刚才对本案的性质、法律关系以及各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了评议,确认查明的事实为:

  1.被告在其注册的网站“北飞的候鸟”上刊登了《哀莫大于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青春透明如醇酒,可饮可尽可别离》等文章。

  2.张乐奕在天涯公司网站上中披露王菲“婚外情”和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属预知后果的有意为之。王菲的“婚外情”、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被披露,成为网民知晓其真实身份的依据之一,引发了众多网民的批评性言论及不满情绪,乃至形成了爆发和蔓延之势。张乐奕在披露王菲婚姻不忠行为的同时,披露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名称、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亦构成了对王菲隐私权的侵害。

  审判长: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根据王菲的当庭的自认及王菲与姜岩父母的协议内容,可以证实王菲与案外人东某确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王菲的行为违背了我国的法律规定。根据姜岩的日记显示,姜岩因此遭受了巨大伤害,承受了巨大精神痛苦。王菲的这一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也背离了社会道德标准,本院予以批评。

  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

  发布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上述信息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张乐奕作为姜岩的大学同学,在得知姜岩自杀身亡后,为了祭奠姜岩,抨击王菲的不忠行为,注册了“北飞的候鸟”网站。张乐奕在注册网站后,应当依法管理网站,对该网站中发布的帖子内容负责。

  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上述信息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天涯公司作为天涯网的管理者,应当对该网站中发布的文章、帖子履行监管义务。

  天涯公司的监管义务应是在自行发现或受害人投诉后及时将涉嫌侵权的信息删除或修改。王菲主张曾经向天涯网进行过投诉,因无证据佐证,本院无法采信。天涯公司在王菲起诉前将《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及相应回复删除,已经履行了监管义务。鉴于互联网具有的广泛、迅速、即时、随意、互动等传播特点,天涯公司的这种事后删除行为符合相关规定,不构成侵权。因此王菲主张天涯公司侵犯名誉权、隐私权不能成立。王菲基于天涯公司侵权提出的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工资损失、公证费及精神抚慰金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全体起立)

  一、被告张乐奕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停止对原告王菲的侵害行为,删除刊登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的《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三篇文章及原告王菲与案外人东某的合影照片。

  二、被告张乐奕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北飞的候鸟”网站首页上刊登向原告王菲的道歉函,刊登天数不得少于十天,道歉函的内容由本院核定;否则本院将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于其他媒体上,费用由被告张乐奕承担。

  三、被告张乐奕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

  四、被告张乐奕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王菲公证费用六百八十四元。

  五、驳回原告王菲其它诉讼请求。

  审判长:本案定期宣判。

  审判长: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1庭对原告王菲与被告张乐奕名誉权、隐私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审理到此结束,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5日内阅读庭审笔录,并签字、盖章。

模拟小法庭剧本--校园欺凌4

  第一幕开庭准备

  法庭内。审判台中央上方,鲜艳的国徽格外引人注目。黑里透红的审判台,比原告和被告席位高30到60公分,显得庄严、沉稳;审判台中央审判长的法椅比两旁的审判员法椅略高。审判台正中下边是书记员席位。原告、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席位分列审判台两边相对而设;在被告及其代理人席位一侧,是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席位。与审判台相对而设的是证人、鉴定人席位。(旁听席里座无虚席。人们一边等待,一边窃窃私语。(原告方、被告方上场,书记员、法警上场)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经过合法传唤,现在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审判长]:现在开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的及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

  [审判长]:原告,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家庭住址。

  [原告委托代理人一]:xxx,男,196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xxx市西郊区静安里1号楼2门423号。

  [原告委托代理人一]:我是原告委托代理人xxx,xxx博客法律专栏法律顾问,为特别授权。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原告委托代理人二]:我是原告的第二委托代理人xxx,xxx博客法律专栏法律顾问,为特别授权代理,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审判长]:第一被告,讲一下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家庭住址。

  [被告xxx]:xxx,女,1990年9月出生,汉族,无业,住xxx市友谊路,户籍所在地xxx市西门外大街22号。

  [审判长]:第二被告,说明一下你的基本信息。

  [被告博客网公司]:xxx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xxx市xxx区济南路1号222室。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被告博客网公司]:我是委托代理人xxx,xxx博客网公司法律顾问,为一般授权代理。

  [审判长]:一般代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被告博客网公司]:代理起诉、出庭、质证、辩论。

  [审判长]:有没有和解的权利?[被告博客网公司]:有和解的权利。

  [审判长]:原告方对对方的身份有无异议。[原告委托代理人一]: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方?

  [被告xxx]:无异议。[被告博客网公司]:无异议。

  [审判长]:原告方有没有证人。[原告委托代理人一]:有证人。

  [审判长]:被告方有没有证人。[被告]:有证人。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举证,质证,请求调解,进行辩论和最后陈述的权利。原告有权放弃诉讼请求。当事人在法庭上应当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事实;遵守诉讼秩序。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应该在举证届满之前提出,反诉也是这样。同时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反驳要提供证据。

  [审判长]上述权利和义务在应诉通知以及庭前证据交换阶段已经书面告知了当事人,原告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审判长]:被告是否清楚?

  [被告xxx]:清楚[被告博客网公司]:清楚

  [审判长]:山东省xxx市xxx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xxx诉被告xxx、xxx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次审理由本院审判员xxx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xxx、xxx成合议庭,书记员xxx担任法庭记录。有关合议庭组成人员的通知已经在庭前书面通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担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委托代理人一]:不申请。

  [被告xxx]:不申请

  [被告博客网公司]:不申请

  第二幕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向法庭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亦应说明理由。

  [审判长]: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

  [原告委托代理人一]: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xxx立即停止侵权,在所有发表对侵权文章的网站上删除侵权文章,并恢复原告名誉,消除侵权影响。

  2.判令被告xxx在《南方周末》、《中国青年报》、博客网、天涯社区等相关媒体论坛,明显位置上,公开一个月赔礼道歉。

  3.判令被告xxx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人民币。

  4.本案诉讼费、公证费用归被告承担,公证费用为xxxx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一名自由职业者,在20xx年6月与被告xxx通过聊天认识,后因观点不和发生争论。自20xx年6月至20xx年1月,原告在博客网等多种论坛上,连续发现多篇署名为xxx的侮辱、诽原告的文章,文章标题为《解剖xxx》、《大过年的xxx发什么疯》等5篇文章。通过原告的调查,xxx即是被告xxx。题为《解剖xxx》的侵权文章中有如下文字:“xxx先生的思维大概错乱了吧,大概有博客痴呆症了吧!xxx除了有博客痴呆症外,还有“狂犬病”,不仅乱叫,还乱咬,可怜的xxx先生摇尾乞怜,此外,被告的文章中,还出现以下文字:“xxx,你早该进精神病医院了”。在题为《扒xxx的皮》的文章中,称原告xxx先生为“兽医网虫”,并道“xxx因自卑心理而加倍地自虐,并进入一种虚幻的空间,进而精神分裂。”这些文章已经在网络上广为流传,有高达数家网站转载。而且还以邮件的方式给原告xxx的妻子发了《警告xxx妻子,管好你丈夫的嘴》一文,把两个人的争论扯到原告的家人,给原告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巨大影响,以上文章使原告的名誉受到极大的损害,社会评价严重降低,原告因此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压力。

  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xxx区人民法院起诉人:xxx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xxx陈述答辩意见。

  一、[审判长]:事实的经过

  20xx年6月20日,本人与xxx通过Q天认识,因此而产生纠纷。xxx在未与我沟通的情况下,擅自有选择的将聊天记录公布在互联网上,文中称:“你与顺风在文革中一定会成为毛主席的红卫兵”,这种恶意传播别人聊天记录,有目的性人身攻击的行为引起我的反感,当日我便将xxx从我的中删除。随后的,xxx又发表具火药味的攻击文章,将一场本来是对中国互联网民族产业与反微软垄断的思考,变成人身攻击。作为被攻击者我查阅了xxx近一年来的专栏文章及资料,惊讶地发现,xxx对互联网业界的很多从业人员与思考者都进行了大量类似的隐晦性攻击。作为有相同遭遇的我,义愤填膺,便写出了《解剖xxx》。因为当时非常气愤、情绪难以控制,言词有过激之处。不曾想,随后xxx对我的攻击一发不可收拾,从20xx年6月20日至今,xxx依然在不停地对我攻击。截至目前,xxx针对我的攻击文章已经近30篇左右,据不完全统计,具有明显攻击性的文章21篇。xxx多次公开发表骚扰和刺激我的言论,他长达半年多的骚扰、攻击令我发指,我公开发表了《警告xxx:请不要骚扰、诽我》一文,以及《敬告xxx妻子xxx:管好你丈夫的嘴》一文,目的非常简单,希望xxx即刻停止对我的攻击。我还分别在20xx年1月7日12时38分、12时48分、13时xx分、13时47分向博客网、xxx妻子xxx、xxx文中的律师于国富发送电子邮件进行沟通,希望能够促使xxx停止对我的长期骚扰,这是我第一次主动提出希望结束这场争端。

  20xx年1月8日,xxx撰写了《透视江淮大学历史系学生“xxx”的博客逻辑系列》,开始系统地、有针对性地对我攻击,在第一篇就把我的姓名、学校、系别、年龄、联系方式等,甚至找来我的照片,一并发布到互联网。如此的恶劣的大肆公开宣扬一个学生的个人资料,

  明显侵犯了我的隐私权,是赤裸裸的人身骚扰,是可忍孰不可忍!1月15日,有朋友劝我,把姿态放高一点,退一步海阔天空。我决定主动让步。当日及接下来的两天,我分别发出《投诉函》,向博客网投诉xxx。发出《关于“xxx—xxx”事件的处理意见——致信博客网、方兴东先生,及xxx》,首次提出主动退步,寻求和解,并且承认自己处置不当。

  3月,在天津接受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纪事》栏目采访时,再次表示愿意主动就自己的过激言词表示道歉,该节目于20xx年4月16日播出,题目是《你博客了吗?》。这是我第二次表达对于针对xxx的过激言辞的歉意。

  20xx年4月3日,我又公开发文《关于“xxx—xxx”事件的公开道歉》,表示:在我过去所写的涉及xxx的文章里,确实有用词不当言词过激的行为,我表示我诚挚的歉意,在此我诚恳地说:对不起。这已经是我第三次就自己的行为表达自己的歉意。当日13时31分,我向xxx发送了一份名为“xxx:我向你道歉——fromxxx”的电子邮件,在文中我重申了公开道歉》一文的内容。综上,我分别于20xx年1月、3月、4月共计三次公开发表文章表达歉意,并且又向原告发送过致歉的电子邮件,多次向原告道歉,

  第二部分、对xxx起诉状的辩驳

  第一、对于xxx在起诉状里所列举的材料,我进行如下解释、澄清。

  xxx所列举的语句,大致可以分为三类:根本没有污辱性的、引用xxx的、我气愤之下说的。

  1、“玉米虫”、“兽医”根本就不是侮辱性的语句,对此根本不构成名誉侵害。2、博客痴呆症、、网虫、《葵花宝典》、“自宫”都源自xxx的文章。3,狂犬病,鸟编委等过激言词,则是因为我数十次遭遇xxx比较隐晦的暗示性中伤语言的攻击和挑衅,导致我一时义愤,情绪难以控制,才说了这些话。但是,我已经就这些过激言词表示道歉。事出有因,一个巴掌拍不响。在此,我建议法庭认真考虑我对xxx采取这些过激言词的背景以及我多次道歉的事实。

  第二、xxx在起诉状中提及的《透视兽医网虫(二):扒xxx的皮》一文不是我写的。xxx将此作为起诉我的侵权证据,甚至被媒体采访时,这篇文章被广泛地说成是我写的,我成了“扒xxx皮“的人,对一些媒体未澄清事实就广泛报道,我表示强烈不满。我有理由质疑xxx,在向法院起诉我时为什么不认真核对事实,我相信其中不排除对我恶意中伤的动机。

  第三、《敬告xxx妻子xxx:管好你丈夫的嘴》一文,虽然有不当之处,但却是我主动希望解决争端的开始,xxx将此列入我侵害他名誉的文章,但并没有列举出有侮辱人格性的语句,请大家注意,我使用的是“敬意”的“敬”,而不是“警告”的“警”,我是敬告而不是警告。在行文时,我对xxx妻子非常注意分寸,但却被xxx片面地拿作我攻击他的证据。xxx为什么不敢拿出《警告xxx:请不要骚扰、诽我》一文作为我对他的攻击呢?在此文中,我要求xxx停止对我的骚扰,但xxx隐瞒这一事实,谎称“他多次通过各种文章给我机会”,事实上xxx在撒谎,如上陈述,从一开始通过连续发文希望xxx停止对我的骚扰并且真正主动寻求事情解决办法的人是我。至此,我已经通过各种途径设法与xxx沟通,主动调解此事,希望结束争端;我已经连续3次,对自己因为年轻和一时气愤而发出的过激言词,表示了应有的负责任的态度。但是,在xxx对我的起诉状中,以及很多媒体的报道中,多有意或者无意的对于我先后多次、在多渠道向xxx道歉的事实予以忽略,xxx甚至在起诉状中继续提出我向他道歉的法律主张,形成我从来没有向他作过道歉的假象,并为媒体广泛传播。陈述完毕。

  [审判长]:博客网公司,现在发表你的答辩意见。

  [被告博客网公司]:我公司是博客网的运营商。博客业务的技术特征是用户自己注册电子信息存储空间后自行在该空间内编辑并发表图文,那么我公司不可能在发表前监管而只能对已有的图文进行事后监管。

  再一点,鉴于无法对博客文章的内容及指向的人物属于真实或是虚拟的作出判断,只有权利人受到侵犯时,通过投诉途径向我公司提出投诉,我公司才对侵权文章予以删除,但我

  公司从未接到过原告xxx的任何投诉。

  而且,xxx所诉的五篇侵权文章中有三篇已被我公司在发表当日和第二日删除,另两篇系被告xxx自行删除。

  所以,在本案中我公司不存在过错,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审判长]:经过庭前证据交换,部分证据双方均无异议,法庭已经记录在案。根据庭前证据交换和当事人双方的陈述,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以及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审判长]:现在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进行法庭举证和质证。

  [审判长]:首先由原告方举证,并就你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就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目的向法庭作出相应的解释。

  [原告委托代理人一]:我方有如下两组证据:

  1、xxx市公证处公证的长达137页公证书,这份证据包括xxx在网络上以xxx为网名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的文章,我们要证明:第一,xxx系xxx的网名,该公证书中的多处明确表明xxx系xxx的网名,而且这是xxx自己注册的信息:第二,xxx多次发表攻击xxx及其家人的文章,数量相当多,从这份公证书的厚度就可以看出来;第三,xxx发表的这些文章已经广为传播,其搜索量很高。2、证人证言,我们要证明的是xxx因被告的侵权行为精神上受到很大的伤害。

  [审判长]:请执行法警将证据材料的原件提交给被告。(法警向被告出示证据)

  [审判长]:被告方对证据的真实性有无异议。

  [被告xxx]:对证人证言有异议。(xxx将证据材料交予xxx)

  [被告博客网]:对原告提出的公证书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中一些内容有异议:

  第一,其中部分内容是通过百度搜索存储(“网络快照”)的,其网址和服务器都不是博客网的,百度也指出“网络快照”不代表网站的即时页面,这些文章在公证时我们早已经删除了。

  第二,另有一部分涉及天涯网站的内容与我公司无关。关于xxx在天涯网登记的个人信息部分我们不予确认。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本文来源:http://www.scabjd.com/jiaoyu/265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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