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合集三篇)

更新时间:2022-10-31 来源:事业单位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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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是组织、机构、单位管理的工具,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它是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合集三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古里镇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各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古里镇财政所负责对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各单位要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的“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产权界定、配备、清查、变动处置,以及资产使用、维护过程中的监督任务。

  第六条各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资产的配置、登记、统计、维护、保管等,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七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的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学校的课桌椅、图书等,均要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各单位认定的需要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的其它物资或耐用品。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分类,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

  第一类土地、房屋和建筑物

  1.土地:指单位具有使用权的土地(含陆地和水面)。

  2.建筑物和附属物:指单位控制、所有和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育用房、仓库、宿舍、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操场、长廊、亭子、假山、桥、雕塑、绿化景观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第二类一般设备

  1.设备:包括计算机、复印机、碎纸机、打印机、速印机、扫描仪、空调机、录像设备、电风扇、洗衣机、电视机等。

  2.设备:包括电话总机、电话机、传真机等。

  3.设备:包括保险柜、樘柜、沙发、茶几、床、办公桌、椅等。

  4.工具:包括汽车、摩托车、非机动车辆及船只等。

  第三类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教育用实验仪器、量具衡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网络设备、监控设备、投影设备、广播音响和视频设备、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第四类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数据等。

  第五类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展览室、陈列室等收存的文物、字画和陈列品等。

  第六类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有固定资产。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新建成(包括自建)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按竣工决算审计金额计价;土地按征用时支付的费用计价;若基建项目经验收合格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决算审计的,按项目的批准金额入帐。待审计后,按审计确定的金额进行调整。

  (二)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购进价、调拨价计价入帐。

  (三)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工料费计价入帐。

  (四)盘盈、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有价格的按原价入帐,不能查明原价的,可以按同类产品的市场价入帐,没有同类产品的可估价入帐。

  (五)房屋和建筑物因扩建、改建、装修等增加的价值,按竣工审计决算的实际成本计价;局部拆除房屋、建筑物的部分,按拆除部分占原值比例计算减少固定资产价值。

  (六)固定资产因进行技术改造或改进其质量的,按其实际支出费用增加其价值;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成套设备损坏但仍可以使用的按其损坏程度减少其价值。

  (七)报废、变卖、调出、遗失、损坏的固定资产,需核实并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帐面原值注销。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按原值入帐。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帐册设置

  (一)固定资产总帐的设置,由镇财务结算中心和未纳入结算中心管理的单位财务部门设立单位固定资产总帐,按照六大类设立明细科目核算固定资产各大类的金额。

  (二)固定资产明细帐的设置,由单位负责资产管理的部门或人员根据固定资产分类,按固定资产的品名设置明细帐,进行数量、金额核算,以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加和减少情况。明细帐应设置资产的购进日期、规格型号、单位、单价、数量、存放地点、来源等栏目。

  (三)固定资产使用登记表的设置,单位对在用的固定资产,以使用部门或在放点为单位,填制固定资产使用登记表,该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存查,一份由使用部门保存,若发生变动,重新填制固定资产使用登记表。

  (四)固定资产总帐、明细帐应使用电算化软件设置核算,对于无电算化软件的单位,明细帐应统一购置固定资产明细帐页进行设置核算。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增加管理

  固定资产增加,分为购建(包括新建、自建、扩改、改建等)、购入、自制、调入、盘盈、捐赠和其它形式等。

  (一)购建的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要按照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建立基建帐户进行独立核算,待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和审计决算后,转入单位固定资产帐核算。

  (二)购入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古里镇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购入后填制《古里镇固定资产增减申报单》验收入帐。单位要编制年度固定资产采购计划,列入当年单位预算。

  (三)自制、调入、盘盈或其它方式增加的固定资产,由单位填制《古里镇固定资产增减申报单》验收入帐。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盘亏、报废、报损等。

  (一)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1.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单位原值在2万元以上(包括2万元),属大型、精密、贵重资产的处置,应当详细说明相关原因,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

  2.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单位原值在2万元以下,但成批处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

  3.固定资产无偿调入外单位的,批量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

  4.向个人出售和转让固定资产(包括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单位原值在3000元以上及批量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

  5.不在1、2、3、4项范围内的资产处置,只需填制《古里镇固定资产增减申报单》,经单位领导审批后方可核销。

  (二)固定资产处置申报程序

  1.各单位处理上述规定标准的固定资产,首先应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申报,填报《古里镇固定资产处置申报核准表》,经审批后方可处理。

  2.各单位处理固定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1)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未达到正常使用年限);

  (3)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数据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三)固定资产处置的帐务处理

  1.各单位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的资产,申报单位可凭《古里镇固定资产处置申报核准表》或《古里镇固定资产增减申报单》的核算联,调整有关资产帐目。

  2.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卖收入,均属国家所有,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清查核对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公共资源、国有固定资产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核实、登记造册;对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建立基本情况数据库。

  (二)各单位每年度要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在清查中要把实物盘点同核查帐务结合起来,以物对帐、以帐查物、见物盘点、不重不漏,查清固定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表相符。

  (三)清查登记要求

  1.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依据国家核发的房屋产权证进行清查登记。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单位按照国家划拨使用的有关档案先行清理登记。待清查登记工作结束后,按国家房产管理的有关政策办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购定的房屋建筑物,应按实际购买价格进行清查登记。自行建造的房屋建筑物,工程未审计前按工程造价清查登记,工程审计后按审计确认价进行调整。

  2.对固定资产要查清帐面价值。清理出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核销数额等。

  3.对清查出的各项固定资产盘盈重新估价入帐,对清查出的盘亏固定资产,要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4.经过清查后的各项固定资产,要区别固定资产用途和使用情况进行重新登记调整,建立健全实物帐。

  5.各单位针对在清查登记中发现的问题,要调整和完善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防止前清后乱,明确责任,形成单位内部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制度

  各单位要制定一套完善的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体系,包括固定资产请购制度、验收制度、保管制度、赔偿制度、报损报废制度、维修制度、资产租赁制度、清查核对制度等。

  第四章责任

  第十六条各单位的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七条若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出现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擅自处置固定资产,以各种名目和手段侵占固定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而造成固定资产损失或流失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津责任。

  第十八条镇财政所要加强对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检查和监督,并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考评制度,实行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与绩效挂钩。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制度。以加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古里镇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策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八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产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体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十二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四条购置固定资产应分清资金渠道,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单台设备和单项工程在五万元以上的),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不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由行政经费、事业经费或其它经费解决。属于专项控制商品,必须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第十六条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国家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十七条调出、变卖减少或盘亏的固定资产,按《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报批,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国管局或本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调出或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据鉴定意见及上级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对非正常损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据鉴定意见、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上级部门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二十一条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财务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某些日常管理工作也可委托资产占用单位承担;技术部门参与专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技术鉴定;使用部门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杜绝浪费。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对按规定实行统一采购的固定资产,要提供详细的使用目的并写明详尽的功能等要求。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完善固定资产账卡、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和其它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已入库存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填写保管单位并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处置固定资产须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单》或《固定资产调拨单》,据单入账;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须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凭单填写固定资产使用记录卡并记入《固定资产卡片》。不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每年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报经国管局或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财务和账务异常、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严重或挂靠单位脱钩等情况,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应由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国管局确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九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机关后勤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凡违反本办法的,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送国管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1987年7月31日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管财字[1987]第169号)同时废止。

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根据XX文件(根据实际情况替换内容)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单位印发的一切有关固定资产的规定、办法等,均可作为本制度相关补充,一并执行;如有与本制度相冲突的内容,均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章 固定资产划定、分类及计价

第三条  符合以下标准的资产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1500元以上),包括车辆、设备、陈列品等,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价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列入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

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产权属于单位的土地、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通用设备

(一)车辆:办公和事务用的交通工具。

(二)各种电器电子设备:指计算机、复印机、投影机、录放像机、收录机、电视机、消毒柜、音响、电风扇、打印机、扫描机及其他用品。

(三)各种通讯设备:指传真机等。

三、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会议系统配套设备、消防系统及地下室和各楼层机电配套设备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档案。包含图书、资料等。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二、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三、购置的固定资产,按照依据合同实际支付的价格入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六条  新购置的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当月新增的固定资产当月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

第七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局办公室负责,应及时安排财务人员对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与日常使用

第九条  由局领导班子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审批工作,通过组织召开局长办公会,决定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组织固定资产清查及其它重要事宜。

第十条  职责划分

固定资产管理按职责划分为:固定资产计划采购管理、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三条线。

一、局办公室作为固定资产计划采购管理、价值管理的责任部门,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

(二)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修缮,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采购和验收工作,并提出合理建议。

(三)组织本单位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

(四)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五)财务人员负责固定资产计价、核算、付款等工作,做好固定资产的总账和分类明细账的记账,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二、固定资产所在科室的负责人作为实物管理的负责人,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管理范围内固定资产配置、维修工作,提出初步计划或意见。

(二)参与管理范围内固定资产的招标、采购活动,并负责验收。

(三)每年12月底前,组织负责管理范围内固定资产的盘点、统计工作,并将盘点统计情况报局办公室。

(四)提出固定资产调配、借用申请并根据批复实施。

(五)负责管理范围内固定资产养护、定期检测或修缮,避免丢失,确保整洁完好和使用安全。

(六)监督本科室固定资产使用人,指导其科学合理保管、使用、养护固定资产。

(七)资产使用人岗位发生变动时,负责组织办理交接手续,通知局办公室及时将人员变动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变更固定资产卡片。

(八)由局长办公会决定需要负责的其他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作为该实物管理的责任人,有以下职责:

(一)应当按照资产说明书的要求正确操作,确保整洁完好和使用安全。

(二)未经批准,不允许任何人将固定资产调配、挪用、调离、转借他人、自行拆卸、维修和改变其原有面貌。 

(三)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决定需要负责的其他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借用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借用范围仅限于局内各科室之间。

二、申请借入资产的科室提出借用申请,经局办公室与资产所在科室核实,确定该资产可以借出后,由借入科室填写《固定资产短期借用登记表》,列明资产名称、资产品牌、规格型号、颜色、数量、用途、借入日期、归还日期,并由双方科室负责人签名,方可实施,并将登记表交由局办公室保管存档。

三、一般资产借用期限为三个月,具体借用时限以登记信息为准。

四、在借用期内,借入科室应当按照资产说明书的要求正确操作,确保整洁完好和使用安全。

五、借入科室应在归还日期前主动归还借用资产,并在原借用登记表上说明已归还时间,且双方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配置

第十二条  根据履行职能的工作需要,我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通过建筑、购置或者调配的方式配置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 配置基本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我单位履行职能、完成任务的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五、先调配、后购置。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建设

政府投资建设的房屋、土地,应按照中央、省、市、县统一制定的配置标准、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建筑配置,及时完成竣工决算手续,并经财政部门批复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 

一、申购

(一)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各科室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提出购置计划,汇总成本单位年度固定资产购置项目,包括品目、数量和经费额度,并在局长办公会上提出,经会议审定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列入年度预算。

(二)预算内申购程序:由局办公室按政府采购程序有关规定执行。

(三)严禁购置未列入年度预算的固定资产项目。因特殊原因确有购置需求的,应由申购部门填制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并根据相关规定完成相应审批程序后方可购置。

二、以各种方式配置所得的固定资产,应由资产所在科室负责验收,分管领导监督验收。

三、由局办公室财务人员根据合同、发票、验收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相关资产凭证,将内容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制作填写固定资产卡片,落实使用责任人,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调配 

一、科室需借用其他科室的固定资产半年以上即自动转为调配。

二、各科室之间固定资产的调配,由申请调入科室填写固定资产调配申请单,应填清所需资产品目、规格、数量、用途、调配日期。经局办公室核实调出科室确有存量该资产,报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调配。

三、由财务人员根据调配申请单,将修改内容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更新固定资产卡片,重新落实使用责任人。

四、固定资产调配申请单统一由局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其他配置情况

一、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要严格执行XX文件(根据实际情况替换内容)规定。

二、其他渠道配置的固定资产,如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的资产等,均由资产所在科室配合局办公室共同验收。

三、由局办公室财务人员根据资产相关文件资料,将内容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制作填写固定资产卡片。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报废

第十八条  凡符合国家规定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资产所在科室先提出申请,经局办公室核实符合报废条件后,统一在局长办公会上提出报废申请,会议审定后按审批权限进行报批后方可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作资产报废处理:

一、固定资产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或使用年限过长,丧失功能,经鉴定证明无法修复使用,失去使用价值。

二、固定资产技术落后,质量差,耗能高,效率低,已属淘汰且不适于继续使用,或技术指标已达不到使用要求。

三、改扩建拆除的建筑。

四、遭受灾害或事故损坏。

五、保管不当,造成丢失。

第二十条  主要附件损坏,而主体尚可使用的,可作部分报废。 

第二十一条  资产所在科室应在每年度财产清查前,或固定资产非正常报废情况出现的当月,提出固定资产报废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由资产所在科室提出报废申请,局办公室统一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审定报废事宜后,方可实施报废。会议纪要应列明固定资产品目、规格、生产单位、安装单位、始用时间、使用年限。

第二十三条  财务人员应及时对已实施报废的固定资产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规范展品报废管理。

一、报废条件

展品原则上使用满3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废:

1.展品展示内容、方式陈旧、落后于科技发展现状的。

2.展品无法维修,主要部件已淘汰,在市场上无法采购又没有替代品的。

3.展品修复费用昂贵,达到展品原值50%以上的。

4.破损严重,没有修复价值的。

5.展品展出5年及以上。

6.展品维修频率高,导致长期停展(1年以上)。

二、报废程序

(一)单位账面价值在XX万元以下的展品

所在科室提交展品报废请示、维修记录、鉴定报告或证明(如有)等证明材料,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县财政局审批同意后进行报废。

(二)单位账面价值在XX万元及以上的展品

1.所在科室提交展品报废请示提请局长办公会审定。

2.局长办公会审定同意后,聘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或展品原制造商)进行技术鉴定或维修评估询价,再报县财政局审批,审批通过后进行报废。

三、报废实施

1.局长办公会审定同意后的展品报废,由局办公室提交申请文件、资产处置申请单、权属证明、价值凭证、鉴定文件(XX万元及以上展品)到县财政局办理报废审批。

2.财政局已批准报废的展品由所在科室负责搬离、拆解到库房。

3.已经批准报废的展品由局办公室组织进行公开拍卖或集中处理,所得款交单位财务部门。

4.局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注销等事宜。

5.严格按照XX文件(根据实际情况替换内容)规定开展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对外捐赠

第二十五条  我单位支持将不再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予以对外捐赠,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

第二十六条  对外捐赠基本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不影响我单位各项工作正常运营。

三、自愿无偿、权责清晰、量力而行、诚实守信。

第二十七条 凡符合对外捐赠条件的固定资产,由资产所在科室先提出申请,经局办公室核实符合捐赠条件后,统一在局长办公会上提出捐赠申请,会议审定后按审批权限进行报批后方可办理对外捐赠手续。

第二十八条  由资产所在科室配合局办公室按具体有关规定执行固定资产的对外捐赠工作。

第二十九条  财务人员应及时对已捐赠的固定资产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盘点与清查

第三十条  为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资产所在科室需对固定资产进行不定期盘点,以掌握固定资产的数量,查明有无丢失、 毁损或未列入账的固定资产,保证账实相符。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组织开展资产清查:

一、根据上级部门工作要求或者局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的资产清查。

二、进行重大改革,包括分立、合并、撤销、整体或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固定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出现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资产清查范围包括局内所有固定资产。

第三十三条  资产清查内容包括查明实数与录入数是否相符,发现不符查明原因,说明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四条  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固定资产清查,资产所在科室配合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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