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公章使用制度(合集五篇)

更新时间:2023-11-30 来源:事业单位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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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是指政府、公司等各类组织使用的印章。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公章使用制度(合集五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行政事业单位公章使用制度篇1

 一、公章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公章主要包括:局行政章,局机关各科室章,局属事业单位章,业务专用章。

 二、公章的刻制、启用与停用

1、除由上级机关发放的公章外,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制发。

刻制公章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新成立或更改名称的单位刻制公章,需填写书面申请,经局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持单位介绍信、机构设置批件及印章式样到公安机关办理刻印手续,并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刻字社刻制。

局属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刻制业务专用章时,需填写书面申请,经法制科审核,局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办理刻制手续。

2、局办公室对局属各事业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刻制的公章要进行压印登记。

未经发文和压印登记的不准启用。

如擅自启用造成后果的,将视情追究相关责任。

3、单位更名、撤销,须及时将原公章送交局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对字迹已经模糊或缺损的公章要及时向局办公室申请更换。

更换公章不再发启用通知。

4、对于因客观情况造成公章停止使用的,应及时写明有关情况,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后,将公章上缴局办公室。

三、公章的使用

1、需要使用局行政章的文件材料应严格履行审批及登记手续,局发文一律凭局领导签发、审阅的原件用印,其他文字材料需经局领导审阅同意后用印。

对不符合手续和不合用章要求的,一律不得盖章。

下属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用章登记制度。

2、公章保管人是本单位文件材料盖章的第一责任人,盖章时必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

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局行政章或业务专用章。

3、局行政章不准携带出门或离开办公室使用,特殊情况必须经局领导同意。

4、合理使用印章,做到“齐年盖月”(即印章的左边缘与落款日期的年相齐,月、日盖在印章的下面);盖章时用力要均匀,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

 四、印章的保管

1、局行政章由办公室负责保管,业务专用章由相关单位负责保管,局机关各科室章、局属事业单位章及业务专用章必须指定专人保管。

2、公章保管人要切实加强责任心,认真保管好公章。

防止他人随意盖章。

3、对保管使用不当,擅自使用或乱放公章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追究相关责任。

行政事业单位公章使用制度篇2

第一章是什么?

第一条是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达到有效利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目的,切实保障部门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预算法》、《会计法》、《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方法》和中央和省市、自治区财务管理方法和见解规定,根据部门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别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务管理指导思想:以预算为核心,硬化预算执行,严格贯彻收支两条线的力量,尽力结合,在财力允许范围内合理分配使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务管理工作按照主体明确、分级负责的预算管理、严格收支的节约、保障要点的原则实施。

第三条理财工作的基本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原则,遵循预算后支出的原则,遵循事前报告、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原则,遵循政府采购的原则,坚持财务审查的原则,严格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第四条财务工作的主要责任是制定收支预算组织政府采购的国库集中征收非税收收入的建立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的会计管理,指导所属二级机构的财务会计。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规划财务部门预算编制应遵循编制合法,内容完整,保障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各二级单位、单位各单位应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资料编报下一年度开支、进货计划和预算。大型会议、培训等特殊经费预算需要报告具体项目。固定资产购置、房屋维修、车辆维修费、网络建设维修、邮政和报纸预订等预算草案,财务部门根据经费需求和可能性,在初审总结平衡后提交部门领导审定。

第七条年度预算批准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财务部门应确实履行预算的编制、提交、信息公开,实现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会计证书一致、会计表一致、表一致。

第三章,进入管理。

第八条,本规定的收入是指行政机关的各项收入。行政部门收入包括非税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款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财政预算资金收入。非税收其他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房租收入、非。

本级财政资金、各级政府和部门给予的各种经费补助和报酬等各种资金。

第九条行政部门所有收入均纳入预算管理范围,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司各收入应及时全额缴纳财政专家。公司各收入均应纳入公司预算统一管理,公司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公司或个人发生的所有款项,应立即发行财务票据,获得的各种收入应立即、全额缴纳批准开设的账户,严禁挪用、监禁和座位。

第四章,管理。

第十条所有支出都应纳入预算管理。本规定的支出是指行政机关的各项支出。行政机关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围绕预算安排。所有财务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

各种支出的清算,必须正确、完整地填写清算文件列出的内容,完全履行审查手续。财务认可支付证明书和支票由出纳统一管理。印刷签名实行会计和出纳分配管理制度,即出纳保管财务专用印鉴,会计保管机构法定代表人印鉴。会计在严格审核票据填写内容、金额和相关手续后,可以盖章。会计、出纳必须实行原始证书传递登记签字制度。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国家工资和津贴补贴政策。严禁自行扩大发行范围,擅自设立发行项目,自行提高发行标准。人员经费支出由人事按有关文件规定批准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分管人事和财务领导审查后交给公司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二条支出范围和标准,行政部门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一)基本支出分为工资福利支出、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三类。三种支出反映在部门预算功能科目行政运行中。其中:以下内容:

1.行政运行中的工资福利支出、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实行定额管理、按零基础预算原则分类,严格按政策标准执行

2.行政运营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日常公共经费、特别公共经费、特别房地产管理费、办公室租金4种。实行定额标准管理,根据财政部门制定的行政部门商品和服务支出分项定额标准制定预算,在使用中可根据本部门的实际工作需要调整使用。

(二)项目支出按照量入为出、统一兼顾、先急后慢的原则集中管理。项目支出集中体现在部门预算功能类科目一般行政管理事务等方面。

第十三条,务卡和现金管理。

(一)规范本公司财政许可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本公司在职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单一金额在50,000元以内的日常公务支出(包括公务接待费、出差费、印刷费、会议费、培训费等),在不能或不方便转账支付的情况下,需要用公务卡结算支付。

(二)公务卡支出结算发生后,持卡人应取得正式税务发票或法定发票、卡POS发票等财务清算证明书和相关银行消费证明书,立即向财务部门办理清算手续。

(三)严格控制现金支出、现金支付范围:在没有卡条件的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例如旅费中的饮食补助、交通补助等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费等现在只能用现金结算的日常零星支出在500元以下。现金清算是以现金汇入公务活动相关人员工资卡的清算形式完成的。年度现金流不得超过公共经费总额的10%。

的双曲馀弦值。的双曲馀弦值。的双曲馀弦值。

行政事业单位公章使用制度篇3

第一章是什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

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规范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机关)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第三条规范称为内部控制,指单位。

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防止和管理经济活动的风险。第四条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是合理保证公司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完整、有效防止欺诈和腐败,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单位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应遵循。

以下原则:

(一)全面原则。内部控制应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

内部控制应关注单位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三)平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在单位内部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符合国家。

关于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

,不断修改和完善。

第六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七条单位应根据本规范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包括梳理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督促有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

第二章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法。

第八条单位应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机制,对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

经济活动风险评估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外部环境、经济活动和管理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立即重新评估经济活动的风险。

第九条单位开展经济活动风险评估应设立风险评估工作组,单位领导担任组长。

经济活动风险评估结果应形成书面报告,及时提交单位领导班子,作为完善内控的依据。

第十条单位进行单位级风险评估时。

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一)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状况。包括是否确定内部控制功能部门或领导部门;是否建立单位各部门在内部控制中的沟通协调和联动机制。

的双曲馀弦值。的双曲馀弦值。

(二)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情况。包括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离的权利是否对等,是否建立健全的议事决策机制、职场责任制、内部监督等机制。

(三)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包括内部管道。

理制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四)内部控制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的双曲馀弦值。的双曲馀弦值。包括是否建立员工的训练、评价、轮流等机制,员工是否有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五)财务信息编辑情况。包括是否遵循国家。

家庭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经济业务事项。

处理;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6)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经济活动业务水平风险评估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一)预算管理情况。预算编制过程中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交流协调是否充分,预算编制是否与资产配置相结合,是否与具体工作相对应,是否在批准额和支出范围内实行预算,进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预算、超预算支出等问题

(二)收支管理情况。包括收入是否实现归口管理,是否按规定立即向会计部门提供收入相关证明书,是否按规定保管印鉴和票据等发生支出事项时,是否按规定审查各种证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有使用虚假票据取得资金的情况。

(三)政府采购管理情况。包括是否遵循预定。

计算计划组织政府采购业务是否按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活动,是否按规定保存政府采购业务相关文件。

(四)理财情况。包括是否实现资产的归还。

口头管理明确使用责任是否定期资产。

检查盘点,及时处理帐目不符的情况,是否按规定处置资产。

(五)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概算投资,是否严格履行审查审查程序,是否建立有效的招标控制机制,是否有截留、占领。

挪用建设项目资金是否遵循。

规定保存建设项目相关文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六)合同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合同归口管理;是否明确合同经济活动范围和条件;是否有效监控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建立合同纠纷协调机制。

(7)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单位内部控制的控制方法一般包括。

(一)不相容的职场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内部控制的重要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二)内部许可审查控制。明确各单位的工作。

工作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查程序和相关责任。

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签证制度。相关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处理业务。

(三)归口管理。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根据权责对等原则,设立联合工作组,确定领导部门和领导人等方式,统一管理相关经济活动。

(4)预算控制。加强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

预算管理贯穿于职场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五)财产保护控制。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检查机制,保管资产记录、实物。

、定期盘点、会计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六)会计控制。建立健全本单位财会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机构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加强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文件管理,明确会计证书、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处理程序。

(7)文件控制。要求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

公司的经济活动业务流程,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定义与各经济活动相关的表格和票据。

要求有关人员按规定填写。

审核、归档、保管单据。

(八)信息内部公开。建立健全经济活动相关信息内部公开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信息内部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三章单位层面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单独设置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者确定内部控制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工作。同时,应当充分发挥财会、

内部审计、纪检监察、政府采购、基建、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

第十四条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应当相互分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

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应当由单位领导

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行政事业单位公章使用制度篇4

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印章管理,保护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登记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印章,指事业单位名称印章(含各种质料)、专用印章(指冠以单位名称的钢印、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等专用印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名章。

第四条事业单位名称印章为圆形,直径不得超过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冠以单位法定名称的钢印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其他专用印章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

印章印文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字体为宋体。

第五条事业单位经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后,方可刻制印章。

印章所刊的单位名称,应与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登记的单位名称相一致。

第六条事业单位刻制印章须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核准备案后,到公安机关许可的公章刻制单位刻制。

(一)有效期内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举办单位出具的刻制印章的介绍信;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申请材料。

第七条事业单位刻制冠以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的,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本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按第六条程序办理。

冠以事业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仅限单位内部使用,不得对外。

第八条事业单位自依法设立登记,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刻制的单位印章的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事业单位办理名称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时,将原登记的单位名称印章和专用印章送交监督管理机构,并在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新刻制的单位名称印章的印迹和专用印章的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事业单位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刻制的新任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向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印章的印迹时,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刻制印章核准备案证明。

事业单位印章的印迹经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印章方可启用。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时,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收缴事业单位名称印章和专用印章。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由监督管理机构收缴单位名称印章和专用印章。

无法收回的,由监督管理机构发布印章废止的公告。

第十四条监督管理机构对收缴的和事业单位送交的印章,应填写《收缴事业单位印章凭证》,并登记造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印章损坏或遗失,应在报刊上发布印章作废或遗失声明,并将损坏的印章送交监督管理机构,持作废或遗失声明的证明和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收缴事业单位印章凭证》,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重新刻制,刻制后30日内,将新刻制印章的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事业单位冠以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损坏或遗失需要重新刻制的,经声明作废后,将损坏的印章送交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变更、注销登记后,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保留原名称印章的,应填写《事业单位印章封存申请表》,根据实际情况承诺需要保留时限,由举办单位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并经原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后,与印章一并上交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封存手续。

自批准事业单位名称变更或注销之日起,保留封存时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监督管理机构对收缴封存的事业单位印章应妥善保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封存印章。

第十八条封存印章的使用,仅限于原事业单位名称变更、注销登记核准之日前的未结束事项,不得在新事项上使用。

事业单位如需使用封存印章,须填写《事业单位使用封存印章申请表》,注明使用理由、举办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举办单位公章后,到监督管理机构当场使用,用印后重新封存。

封存印章不得以任何原因外借使用。

第十九条监督管理机构将收缴的印章送交公安机关,填写《事业单位印章送交登记表》,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省监督管理机构送交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公安机关,市、县(市、区)监督管理机构送交同级政府公安机关。

印章由公安机关负责销毁。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办理注销(撤销)、变更单位名称登记后,应将刻制的冠以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登记造册,送交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销毁。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印章应当有专人保管。

严禁买卖、出租、出借印章。

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保管人、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未经公安机关办理核准备案,擅自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收缴非法刻制的印章,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承制事业单位印章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经公安机关许可的公章刻制单位,违反第六条规定承制事业单位印章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权、徇私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31日。

行政事业单位公章使用制度篇5

印章是单位对外交流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所(园)印章的管理,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保障单位的整体利益和形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所(园)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单位印章,包括“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印章、“南京中山植物园”印章和法人章.

二、单位印章代表本单位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综合办公室受所长委托负责单位印章管理.

三、单位印章刻制由所长同意,综合办公室经办;综合办公室凭介绍信到指定刻字社刻制.印章模糊或缺损,须及时封存或销毁,并及时申请更换.

四、印章由专人妥善保管,随用随锁,不得转借和外借,下班后及节假日必须妥善保管,确保存放和使用安全.如有遗失,必须及时报告,并登报声明该印章作废.

五、单位印章主要用于以所(园)名义上报、平送、下发的有关材料,包括文件、报表、通告、公函、介绍信、证明、聘书、请柬、奖状、合同、协议书、专利申请书、科研项目申报书、科技成果申报书、职称申报表、工资申报表、录取通知书、审批表等.

六、印章使用需经审批.对外公函、合同、协议书等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所领导审核,所长批准.一般事项由分管所领导审批.

七、使用各类印章都必须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文件标题、印数、用印部门、经办人.

八、使用印章中违反本规定者,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九、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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