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考试报考细则(通用2篇)

更新时间:2022-10-18 来源:自考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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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们自考本来的流程并不复杂,我们要先确定学习方式,自考分为大自考和小自考,确认自己选择哪种学习方式。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自考考试报考细则(通用2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自考考试报考细则1

一、考生应诚信考试,遵规守纪。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前30分钟,凭有效居民身份证(含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居民身份证)、考试通知单及《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健康状况报告表》按规定入场参加考试。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

三、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考生入场只可携带佩戴的口罩、2B铅笔、黑色墨水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及无商标纸的饮品等规定物品,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手表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与考试无关物品进入考场。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入场后按要求在《考场图像单》上签名,对号入座,并将有关证件放在桌上以便核验。领到答题卡、试卷和条形码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课程代码、课程名称等信息,并将条形码粘贴在答题卡指定位置。凡漏填、错填、书写字迹不清的答卷或未粘贴条形码的答题卡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考生应主动配合课程笔迹信息采集,按规定完整抄写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凡不抄写、不签名或抄写不全,字迹不清晰者,该科考试成绩无效。

自考考试报考细则2

第一条 为完善自学考试制度,发展我省自学考试事业,根据国务院《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高等教育或中专教育学历考试为主的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新型教育形式。

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初高中后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多层次多规格、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居住和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参加自学考试。

港澳和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人士均可参加我省自学考试。

能遵守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学习的劳改、劳教人员,经批准后也可以参加自学考试。

第四条 自学考试应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逐步实行用人部门委托开考专业。

第五条 自学考试的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和中专学校同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在总体上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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