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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督决策权
3)优先认股权
4)股票转让权
(2)优先股属于公司的权益资本,是介于公司债和普通股之间的一种筹资工具。
优先股股东享有的权利包括:
1)利润分配权:优先股股东在利润分配上有优于普通殷股东的权利。
2)剩余财产清偿权:优先股东有权按票面价值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得到清偿。
3)管理权:在公司的股东大会上优先股股东通常没有表决权。但是,当公司研究与优先股有关的问题时有权参加表决。
2.机构投资者是指用自有资金或者从分散的公众手中筹集的资金专门进行有价证券投资活动的法人机构,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商业保险公司和各种投资公司等。
随着公司投资者中机构投资者规模的扩大,机构投资者的所有权不再被视作是被动的,而通过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参与公司管理,这就形成了机构投资者的行动主义,从而使公司治理变得更加有效。
(1)机构投资者的行动主义内涵
1)机构投资者与所投资公司董事会举行一对一的例会
2)机构投资者积极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3)机构投资者积极关注所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构成
4)机构投资者联合向公司管理层提出公司战略和经营建议
(2)机构投资者的行动主义目的:影响所投资公司的未来发展。
3.股东通过参与股东大会来行使权力,股东大会是股东表达意见的主要渠道。
(1)股东大会的基本特征
1)股东大会是公司内部的最髙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
2)股东大会是公司的非常设机构,除了每年的例行年会和特别会议外,股东大会并不会在公司出现。
(2)股东大会的分类
1)一年一度定期召开的股东年会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2)非定期的、因公司特殊事项而组织召开的临时性股东大会
除了年度股东大会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3)股东大会的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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