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成绩】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更新时间:2021-10-16 来源:会计职称考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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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中级会计职称是会计职称的一种,会计职称分为会计初级职称、会计中级职称、会计高级职称。根据现行会计职称管理规定,通过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后可以评定会计师职称。整理“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以供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2.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其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人-200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50%)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出资要求

  (1)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2)募集设立注册资本为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设立程序

  1.发起设立

  2.募集设立

  (1)发起人认购股份(≥35%)

  (2)公开募集股份

  (3)召开创立大会

  ①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②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③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④创立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申请登记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5)认股人合法抽回股本

  ①未按期募足股份;②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③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上述情形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四)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责任

  1.股份公司设立失败

  (1)退还股款

  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2)设立费用和债务承担

  ①对外

  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对内

  无责任人: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约定的出资比例→均担

  有责任人:其他发起人可主张由责任人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

  (3)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导致的侵权赔偿

  ①对外:公司成立: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未成立: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对内:无过错的发起人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2.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谁签的合同找谁:“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 公司成立并对合同认可“或”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履行合同义务:也可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发起人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为公司利益 公司承担责任 为该发起人自己的利益 相对人善意:公司承担 相对人恶意:公司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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