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成绩|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更新时间:2021-10-16 来源:会计职称考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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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中级会计职称是会计职称的一种,会计职称分为会计初级职称、会计中级职称、会计高级职称。根据现行会计职称管理规定,通过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后可以评定会计师职称。整理“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以供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项目 具体要求 1.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内部约定 (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实际出资人可依照“合同约定”向名义股东主张相关权益。
(2)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就出资约定合法的情况下,二者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实际出资人成为真正股东程序 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名义股东私自处分股权如何处理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
只要受让方构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权可以最终为其所有。但是,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名义股东和公司的债权人 如果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名义股东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如何处理 如果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一股二卖” (1)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如果受让人构成善意取得,可以获得该股权;否则,原股东处分股权的行为无效。
(2)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有权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1.滥用股东权利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自愿转让

  ①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股东之间内部转让股权自由,不需要征得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同意。

  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

  ③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④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⑤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30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30日。

  ⑦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时,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1年的除外;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的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提示】股权转让中的股东会:(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无需”股东会作出决议;(2)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无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股权转让

  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链接】股东自行对外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如何对待新股东

  ①注销原股东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②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修改公司章程“无需股东会表决”。

  (四)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1.法定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法定程序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股东知情权(2018年新增)

  1.基本规定

  (1)查阅范围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此外还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2)诉讼

  股东依法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3)专业辅助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有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职业人员辅助进行。

  (4)责任

  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查阅会计账簿

  (1)程序

  查阅股东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依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查阅,但应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时,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不正当目的:

  ①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③股东在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3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④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3)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法享有的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力,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股东分红权

  1.基本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分配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公司章程规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2.分红权诉讼(2018年新增)

  (1)诉讼当事人的列置

  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2)股东请求分配利润的前提条件

  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 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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